借用他人名義購買房屋現在確實挺普遍的社會現象,關於借名買購房的協議效力,主要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規避限購型,關於這種型別的協議效力,理論界是有爭議的,有人認為,限購正策並不是全華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規,一般都是部門規章,所以不符合合同法五十二條中“違返強制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所以不能認定為無效,也就是說這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在在實踐中的判例來看,經常會出現法律確認享有物權,而不動產登記中心不給更名的尷尬局面。
目前法院的主流觀點,原則上是認定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特殊情況下,實際購房者的的物權確認請求及變更登記的請求是不支援的。
詳細解釋一下,就是說因自己不符全購房政策,被限購,借用他人名義購買房屋的,並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此時起訴要求確認房屋所有權或要求辦理房屋的更名過戶手續的,不予支援;
特殊情況:借名人原來不符合購房條件,但在訴訟時其自身符合購買條件了,或政策發生變化了,自己又符合購房條件了,這時,法院可以判決確認其享有所有權,或者支援其變更登記的請求。
第二種,借名貸款型,有的家庭,父母因為年齡原因,無法貸款,或因個人徵信原因無法貸款,借用子女名義或其他朋友名義貸款購房,像這種情況下,對於借名買房的協議效力沒有過多的爭議,基本原則上協議清楚,證據足以證明借名買房的事實的,是可以確認借名人享有所有權的。但這類問題存在執行困難,因為往往這類房屋除了借名買房外,還存在借名代款,銀行是該房屋的抵押權人,所以很多時間是無法更名過戶的,需要貸款還清後,抵押權消滅時才能更名過戶。
總結,這類借用他人名義購房的行為中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如果沒有事前就有所預防,往往會導致喪失房屋所有權,經常會在名義產權人發生婚姻、繼承案件中出現法律風險,所以建議找專業人士起草合同,以財產的損失。
借用他人名義購買房屋現在確實挺普遍的社會現象,關於借名買購房的協議效力,主要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規避限購型,關於這種型別的協議效力,理論界是有爭議的,有人認為,限購正策並不是全華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規,一般都是部門規章,所以不符合合同法五十二條中“違返強制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所以不能認定為無效,也就是說這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在在實踐中的判例來看,經常會出現法律確認享有物權,而不動產登記中心不給更名的尷尬局面。
目前法院的主流觀點,原則上是認定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特殊情況下,實際購房者的的物權確認請求及變更登記的請求是不支援的。
詳細解釋一下,就是說因自己不符全購房政策,被限購,借用他人名義購買房屋的,並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此時起訴要求確認房屋所有權或要求辦理房屋的更名過戶手續的,不予支援;
特殊情況:借名人原來不符合購房條件,但在訴訟時其自身符合購買條件了,或政策發生變化了,自己又符合購房條件了,這時,法院可以判決確認其享有所有權,或者支援其變更登記的請求。
第二種,借名貸款型,有的家庭,父母因為年齡原因,無法貸款,或因個人徵信原因無法貸款,借用子女名義或其他朋友名義貸款購房,像這種情況下,對於借名買房的協議效力沒有過多的爭議,基本原則上協議清楚,證據足以證明借名買房的事實的,是可以確認借名人享有所有權的。但這類問題存在執行困難,因為往往這類房屋除了借名買房外,還存在借名代款,銀行是該房屋的抵押權人,所以很多時間是無法更名過戶的,需要貸款還清後,抵押權消滅時才能更名過戶。
總結,這類借用他人名義購房的行為中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如果沒有事前就有所預防,往往會導致喪失房屋所有權,經常會在名義產權人發生婚姻、繼承案件中出現法律風險,所以建議找專業人士起草合同,以財產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