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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換證需提供材料 (適用於農藥店) 1、企業負責人(法人代表)身份證影印件; 2、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原件(正副本); 3、營業執照影印件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4、房屋產權證明覆印件(或房屋租用合同)影印件; 5、企業負責人、安全員培訓證書影印件(2人); 6、安全評價報告(應當體現出應急救援預案); 7、安全管理制度彙編 8換證申請書 。
一,危險品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批條件:1、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並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汙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2、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3、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裝置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裝置;4、有符合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裝置和配套的汙染防治設施;其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醫療廢物處置的衛生標準和要求;5、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6、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汙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7、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二,危險品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批程式:1,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直接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提出申請。2,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汙染控制司固體處負責受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材料。申請單位應將申請材料直接郵寄或以其他方式送達固體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