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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2474515788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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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2474515788280
謝邀。乙方在合同期內單方提出解除合同,應對甲方進行經濟賠償,專案包括:第一條,不合理,應該也不合法。招到的員工離職了要求員工賠償招聘所產生的費用,那人家面試者路途遙遠,請假來面試,沒有透過,是不是也報銷車費,路費,誤工費?!簡直扯淡!第二條,如果你在合同期內有讓公司出資讓你去培訓,且雙方有簽訂培訓服務協議的,按服務協議中的約定處理。這個是合理的。如果沒有,就不存在賠償的問題。第三條前半段,所謂的立辭立走不大明白。我的理解是員工向企業提出離職,並要求立刻離職。這種情況下,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沒有賠償的(但這種情況通常不會發生)。大多數情況,企業會扣掉你剩餘未發的工資作為“賠償”。現在基本上都是每月的15號發上月工資,至少會有半個月的工資壓在企業。不會說要求你賠了3個月的工資才能走。第三條後半段,提前30天通知企業離職,這是正常的,合理合法的一個程式,企業沒有理由扣押你半個月的工資。只要你沒有違約的情形,提前30天通知企業,並且做好交接工作,企業沒有理由去扣你的工資。正常離職後,如果還有工資未發,有的企業會在你離職的時候一起結算給你。有的會在下一個工資結算週期給你結。比如你6月20號離職,但你們是15號發工資。那麼你6月1-20號的工資就會7月15號發給你。這種扣工資的情況,你去告,一告一個準!
謝邀。乙方在合同期內單方提出解除合同,應對甲方進行經濟賠償,專案包括:第一條,不合理,應該也不合法。招到的員工離職了要求員工賠償招聘所產生的費用,那人家面試者路途遙遠,請假來面試,沒有透過,是不是也報銷車費,路費,誤工費?!簡直扯淡!第二條,如果你在合同期內有讓公司出資讓你去培訓,且雙方有簽訂培訓服務協議的,按服務協議中的約定處理。這個是合理的。如果沒有,就不存在賠償的問題。第三條前半段,所謂的立辭立走不大明白。我的理解是員工向企業提出離職,並要求立刻離職。這種情況下,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沒有賠償的(但這種情況通常不會發生)。大多數情況,企業會扣掉你剩餘未發的工資作為“賠償”。現在基本上都是每月的15號發上月工資,至少會有半個月的工資壓在企業。不會說要求你賠了3個月的工資才能走。第三條後半段,提前30天通知企業離職,這是正常的,合理合法的一個程式,企業沒有理由扣押你半個月的工資。只要你沒有違約的情形,提前30天通知企業,並且做好交接工作,企業沒有理由去扣你的工資。正常離職後,如果還有工資未發,有的企業會在你離職的時候一起結算給你。有的會在下一個工資結算週期給你結。比如你6月20號離職,但你們是15號發工資。那麼你6月1-20號的工資就會7月15號發給你。這種扣工資的情況,你去告,一告一個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