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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花散人

    屬於擦邊球,有合法的成分,也有不合法的成分。首先個人原因發生疾病或非工傷事故的,單位肯定沒有責任,只要給付醫療期(3-24個月,按企業職工非因公負傷假期待遇操作)和病假工資(各地規定略不同,廣東省只要支付其合同約定工資的80%即可)。如果員工在醫療期後,仍無法勝任或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支付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超半年的部分按一年算,不足半年的按半年算)。

    另外就是,個人原因導致工傷的,由於工傷是無過錯賠償,哪怕是員工操作違規,個人原因導致工傷的(排除自殘、自殺、醉酒、吸毒後導致的),公司依然要承擔工傷主體責任。

    所以,你單位的這種規定,存在打擦邊球矇混過關的嫌疑,目的是讓不瞭解法律的員工覺得理虧主動放棄自己的一些合法權益。 但是,因為一旦發生了上述的情況,這個條款也是無效的,所以,目前為了公司對你的印象好點,為了順利入職,不妨大膽的把合同簽定了,不會有影響的。

  • 2 # 獨立保險經紀人李文濤

    如果在工作期間 或者上下班路上 可以走工傷保險

    單作為甲方的單位負債處理

    如果非工作期間發生一般企業會給於兩年交基本工資 隨即期滿解除勞動合同

  • 3 # 煙雨松筱

    本來就是不能被認定為工傷的,就是自己承擔責任了,在勞動合同裡再約定也沒必要吧。這工傷的範圍都包括了上下班途中的交通意外、工作時間內的意外傷害還有職業病了,只要是這些事,都是需要用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並且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無論工傷事故的責任歸於用人單位還是職工個人或第三者,用人單位均應承擔保險責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對於參保和未參保職工的所負責任是一樣的,只不過責任承擔的方式不同,用人單位如果未承擔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責任,就要承擔受傷職工工傷待遇的全部責任,同時保證參保和未參保職工在發生工傷時,享有工傷待遇的標準一致。

    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以外的地方發生的意外或疾病,就不關公司的事情了。難道你自己在家發生意外或來個疾病,也要公司幫你出錢治好?當然了,也有些公司願意這樣為某些重要的員工擔負一切,但是大眾化的是不用理的,也不違法吧。人家把這樣的事情寫進勞動合同裡,估計就是省了以後跟某些人扯皮吧。

  • 4 # 天官賜福123

    這個條款不合法,所以不受法律保護。不管疾病還是受傷,只要是人社局工傷科認定為(職業病)工傷了,那麼一切依照法律進行。什麼是個人原因?舉個例子,甲有血壓高,在工作崗位中突然腦出血昏倒,送醫院搶救無效後死亡(48小時內,),那麼會被認定為工亡。所以說,這個個人原因太籠統,基本上不成立。在仲裁或者法院審理時,違法的條款一律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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