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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案金額達到“數額較大”標準。 2.好友即被害人已經將價款賠償給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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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律法學道

    我的觀點是:僅構成盜竊罪一罪。

    我的理由如下,行為人有兩個行為,一個行為將自己所有的電瓶車借給好友又偷回來。第二個行為是因電瓶車不在好友手中,向好友索要賠償金。我們仔細分析一下這兩個行為及其這兩個行為的關係。

    盜竊行為

    盜竊罪的客觀行為,指違反被害人的意志,將他人佔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或第三者所有。也就是說,盜竊行為的認定要求排除他人對財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關係。盜竊罪的物件是公私財物。行為人將電瓶車借給好友,雙方在民法上屬於借用合同,行為人將電瓶車借給好友的目的在於使用,使用完畢後好友要返還電瓶車。好友的義務是按照合同的約定使用電瓶車,在合同終止後應及時歸還電瓶車。好友借用電瓶車期間,出現損毀、丟失、被盜等情況,好友有賠償的義務。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好友合法佔有(基於借用合同)的電瓶車轉移為自己佔有,其行為屬於盜竊。

    詐騙行為

    詐騙罪的客觀行為,要求滿足特定的行為結構。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電瓶車被自己所盜)→被騙者產生錯誤認識(我借用的電瓶車沒有了)→被騙者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我借的電瓶車丟了,我要賠償人家)→行為人取得財產(取得好友的賠償款)→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害(好友損失一輛電瓶車錢)。

    綜上分析,行為人的兩個行為觸犯了兩個罪名,但這兩罪名之間存在牽連關係,行為人盜竊電瓶車既遂後,行為人為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而採取隱瞞事實向好友要電瓶車的行為屬於不可罰的事後行為,也就是該行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所以該行為人僅成立盜竊罪。

    以上僅代表個人觀點,有不妥之處,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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