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撲救場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2018年版)7.2 救援場地和入口
7.2.1 高層建築應至少沿一個長邊或周邊長度的1/4且不小於一個長邊長度的底邊連續佈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該範圍內的裙房進深不應大於4m。
建築高度不大於50m的建築,連續佈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確有困難時,可間隔佈置,但間隔距離不宜大於30m,且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總長度仍應符合上述規定。
7.2.2 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場地與廠房、倉庫、民用建築之間不應設定妨礙消防車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等障礙物和車庫出入口。
2 場地的長度和寬度分別不應小於15m和10m。對於建築高度大於50m的建築,場地的長度和寬度分別不應小於20m和10m。
3 場地及其下面的建築結構、管道和暗溝等,應能承受重型消防車的壓力。
4 場地應與消防車道連通,場地靠建築外牆一側的邊緣距離建築外牆不宜小於5m,且不應大於10m,場地的坡度不宜大於3%。
7.2.3 建築物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的範圍內,應設定直通室外的樓梯或直通樓梯間的入口。
7.2.4 廠房、倉庫、公共建築的外牆應在每層的適當位置設定可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視窗。
消防撲救場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2018年版)7.2 救援場地和入口
7.2.1 高層建築應至少沿一個長邊或周邊長度的1/4且不小於一個長邊長度的底邊連續佈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該範圍內的裙房進深不應大於4m。
建築高度不大於50m的建築,連續佈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確有困難時,可間隔佈置,但間隔距離不宜大於30m,且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總長度仍應符合上述規定。
7.2.2 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場地與廠房、倉庫、民用建築之間不應設定妨礙消防車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等障礙物和車庫出入口。
2 場地的長度和寬度分別不應小於15m和10m。對於建築高度大於50m的建築,場地的長度和寬度分別不應小於20m和10m。
3 場地及其下面的建築結構、管道和暗溝等,應能承受重型消防車的壓力。
4 場地應與消防車道連通,場地靠建築外牆一側的邊緣距離建築外牆不宜小於5m,且不應大於10m,場地的坡度不宜大於3%。
7.2.3 建築物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的範圍內,應設定直通室外的樓梯或直通樓梯間的入口。
7.2.4 廠房、倉庫、公共建築的外牆應在每層的適當位置設定可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