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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股權觀察室

    典型案例

    張老先生患有冠心病,身體狀況一直很差。

    某一天,在休息看電視的時候,張老先生看到了一則廣告。廣告是在當地電視臺放的,講的是一種藥,自稱可以治療冠心病、心絞痛等症狀而且保證不復發。該藥物還由一個小有名氣的名人代言。

    張老先生馬上心動了,考慮到自己的狀況,他於是根據廣告中的電話訂購了12盒該藥物。藥物到貨後,張老先生服用了數天,感覺並沒有治療冠心病的效果,而且說明書上謝了只有改善氣血的功效。周圍人也告訴他,這個藥物因為釋出虛假廣告欺騙消費者,受到過工商部門的處罰。

    於是,張老先生決定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他將藥物公司,做廣告的電視臺和代言人都告上法院,請求退還購藥款並給予賠償。

    律師說法

    藥品公司虛假廣告,毫無疑問是有責任的。那麼作為釋出廣告的電視臺和代言人,有責任嗎?

    《廣告法》規定,廣告發布者在釋出廣告時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檔案,核對廣告內容。對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檔案不全的廣告,廣告發布者不得釋出。至於代言人,《廣告法》規定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

    上述的電視臺在明知該藥物的廣告內容,未得到國家藥監部門審批,藥物的說明書內容嚴重不符的情況下依然釋出。同時,作為代言人,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依然代言做虛假廣告。這兩者應該和藥物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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