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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車前草60457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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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兩把劍之惠父洗冤
筆跡鑑定需要提供檢材,就是鑑定的物件。同時還需要提供樣本,就是透過這些樣本來鑑定檢材的真實性。樣本又分實驗樣本和自由樣本,前者是為鑑定專門提供的,後者是被鑑定人之前書寫的。為了保證檢材和樣本的真實性和來源的合法性,鑑定機構一般都要求法院或其它政法機關提供,律師提供也可以。鑑定機構一般不接受當事人自己的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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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陳律12
在現實生活中,一方提出筆跡鑑定,只要向法院提出“筆跡鑑定申請”並提供相應的檢材就行了。法院會當庭釋明:如果申請方是對的,由對方承擔鑑定費用,但是之前得預交,無須對方同意。在訴訟中,大多都是在債務糾紛和繼承糾紛中比較常見,為了公平起見,法院都會採取“搖號”的辦法選擇筆跡鑑定機構。如果一方對檢材提出質疑,還可以申請法院調取最原始的相關人筆跡,比如結婚登記表的簽字,貸款時的簽字,更遠的可以找到“職工登記表”,以證明鑑定的客觀公正。在鑑定之前,法醫鑑定還會組織法官和當事人詳細瞭解案情。我代理的一起離婚案件中,就因為女方對“收到購放款20萬元”的簽名有異議,所以鑑定反覆推翻,經過了一年多才最後明確。座談的意義在於結合案情來“鑑定”能更好更準確的掌握案件出現“筆跡”的原因。但是對方只有質疑權,沒有對申請的否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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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司法評論
不需要。根據最高法院適用民訴法的解釋第121條的規定,當事人提出鑑定申請是向法院,准許與否也由法院決定。但是,確定鑑定人需要雙方當事人的協商。即便如此,如果協商不成,法院也可以不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指定鑑定人。
另外,證據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一切事實。如果鑑定意見形成於訴訟前,自然不存在對方同意的事,但法院可以不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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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漠陽小荷
原告提請筆跡鑑定,是指原告對被告的提供的證據質疑。法院理應答允,應提供三個以上鑑定機構給訴訟雙方協商選擇一個進行鑑定。若果被告不同意,則法官排除該證據不予採信,予被告大大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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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吃大螃蟹吧
原告提出筆跡鑑定,首先,看法官是否認為有鑑定必要,若沒有鑑定的必要,則不允許鑑定。
如果法官同意了原告的鑑定申請,然後由原告、被告在法庭的主持下共同選定鑑定機構和商議鑑定樣本。
這裡有個潛在的原則,原告提出筆跡鑑定,原告應當先提供鑑定樣本,或者獲取樣本的線索。
原告提出樣本以後,被告也可以提出反對意見,但是必須反對的有理有據,不能光反對,而說不出個所以然。被告還可以提出自己意見,例如怎麼獲取樣本才算公平公正。雙方商議有結果,那最好,如果沒結果,總有一方不同意,那麼最終由法官說了算,法官也會根據客觀事實選取樣本。
最後,如果各種辦法都無法獲取樣本,那麼, 這個鑑定就做不成。原告提出的鑑定做不成,則承擔相應的後果。
另外,筆跡鑑定作假太多,在民事案件中,光憑一個鑑定結果是比較難定案的,需要其他的證據一起,配合筆跡鑑定結果才能定案。
回覆列表
本人認為:訴訟當事人無法提供證據,證明涉案的事實,依法可以申請司法鑑定,只需要向法院提交鑑定申請書,並提供鑑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