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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易雲面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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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藍鳥創客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九章第57條 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將生活垃圾分別投放至相應收集容器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將有害垃圾與可回收物、溼垃圾、幹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將溼垃圾與可回收物、幹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內容: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將生活垃圾分別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還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務點或者其他可回收物回收經營者。
個人觀點:在工作中, 如果是因為個人的問題,造成了企業單位被罰款,給企業帶來一定的損失,企業是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員工給與一定的處罰的。
嚴格意義上來說,企業是沒有任何處罰員工錢財方面的權利的,這樣做,容易產生法律方面的糾紛。企業如果想規範員工垃圾分類的行為,可以這樣處理:
1.進行廣泛宣傳,透過企業文化建設把垃圾分類的意義貫穿進日常的宣傳活動中,從組織層面進行宣導。
2.進行專項培訓,把垃圾分類的方法和技巧透過培訓課程宣貫給員工。
3.把垃圾分類工作計入考核指標裡,用考核工具來規範員工行為。
4.建立獎勵政策,對公司中優秀的垃圾分類行為進行收集整理,對優秀者進行表揚,並做優秀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