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屬經濟區是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該區域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超過200海里。
1982年的《海洋法公約》正式確定專屬經濟區為國際海洋法的重要制度。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擁有專屬經濟區的權利並非沿海國固有的,需要沿海國以國內法形式宣告來實現。目前,已有95個國家宣佈了專屬經濟區,25個國家宣佈了專屬漁區。
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享有以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其自然資源為目的的主權權利,以及關於在該區從事經濟性開發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風力生產能源等其他活動的主權權利;對該區域內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以及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享有管轄權;並具有公約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外國在專屬經濟區內享有船舶航行、飛機飛越和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但在行使此權利時,須遵守沿海國的有關法律和規章。
專屬經濟區不同於公海。它是受國家一定管轄和支配的海域,沿海國對該區域的自然資源享有主權,並在其他一些方面享有管轄權,從而限制了其他國家在該區域的活動。專屬經濟區又不同於領海。它不屬於沿海國領土的組成部分,沿海國的主權只及於專屬經濟區的自然資源,而不包括其他方面,因而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內仍享有一些自由。總之,專屬經濟區既非公海又非領海,而是自成一類的具有獨立地位的海域。
專屬經濟區是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該區域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超過200海里。
1982年的《海洋法公約》正式確定專屬經濟區為國際海洋法的重要制度。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擁有專屬經濟區的權利並非沿海國固有的,需要沿海國以國內法形式宣告來實現。目前,已有95個國家宣佈了專屬經濟區,25個國家宣佈了專屬漁區。
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享有以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其自然資源為目的的主權權利,以及關於在該區從事經濟性開發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風力生產能源等其他活動的主權權利;對該區域內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以及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享有管轄權;並具有公約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外國在專屬經濟區內享有船舶航行、飛機飛越和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但在行使此權利時,須遵守沿海國的有關法律和規章。
專屬經濟區不同於公海。它是受國家一定管轄和支配的海域,沿海國對該區域的自然資源享有主權,並在其他一些方面享有管轄權,從而限制了其他國家在該區域的活動。專屬經濟區又不同於領海。它不屬於沿海國領土的組成部分,沿海國的主權只及於專屬經濟區的自然資源,而不包括其他方面,因而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內仍享有一些自由。總之,專屬經濟區既非公海又非領海,而是自成一類的具有獨立地位的海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