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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證明我沒有在某地居住,哪些證據可以證明沒有長期居住在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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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泉州肖連海律師

    民事訴訟法解釋規定: 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住醫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後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 仍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

    在我處理的所有案件中,沒有遇到過要證明自己沒有在某地長期居住的。

    只有為了某些需要,要證明自己長期在某地居住的。

    比如:交通事故的受害者,為了能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賠償金,要證明自己已經在城鎮生活或工作滿一年以上。

    如果要證明自己沒有在某地長期居住,我猜題主是不是對方提起了訴訟,並主張我方已經在某地長期居住。這時候可以這樣:

    1、透過反駁對方用來證明我方長期居住某地的證據來證明。

    2、提供證據證明我方長期居住於另一個地方。比如:其它地方居委會的證明,租房合同、水電氣交納單、勞動合同等等。

  • 2 # 娛樂社會關注者

    如果要證明你沒有長期在某地居住,那麼你就要反證你長期在其他地方居住

    一、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二、當然這個要證據的,一般需要以下證據

    1、暫住證或者居住證,以及當地管轄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等;

    2、街道、居委會、小區出具的證明等;

    3、房屋權屬證書;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證人證言,房屋租賃合同書,房租繳費收據等;

    5、各種繳費證明,如取暖費、電費、水費、衛生費、物業費等等的繳費憑證;

    6、其他如同事、朋友的證人證言等。

    司法實踐中,暫住證或居住證是證明經常居住的常見證據型別之一。

    所以說證據要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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