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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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地產第一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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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十面霾伏
在法律意義上來說法院確定該情形下房屋買賣關係是否存在時,主要由以下幾個層面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1.結合實際履行情況,考慮買受人是否支付了對價;
2.房屋價值與支付的價格是否合理;
3.出賣人是否交付房屋及房屋所有權證書;
4.買受人對房屋是否有長期佔有;
5.買受人佔有期間出賣人是否主張過主權;
6.能否排除借用或租賃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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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宏詠華威法律諮詢
感謝邀請,法院在確認該情形下房屋買賣關係是否存在時,主要由以下幾個層面進行綜合分析判斷:1.結合實際履行情況,考慮買受人是否支付了對價;2.房屋價值與支付的價格是否合理;3.出賣人是否交付房屋及房屋所有權證書;4.買受人對房屋是否長期佔有;5.在買受人佔有期間出賣人是否主張過權利;6.能否排除借用或租賃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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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莫文賓律師
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那麼房屋的所有權仍屬於出賣人。房屋的所有權並沒有轉移,購買方取得的是合同權利。
但是如果雙方進行過不動產的預登記,那麼所以一次來對抗出賣人再次處理房屋的行為。
雙方發生爭議,如果無法協商解決,那麼應當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維護自己的權利。
沒有進行產權登記,就沒有所有權,發生糾紛的話,權屬是沒有爭議的,有爭議的只有房款,這個就需要法院來判斷了,如果簽訂了房屋轉讓合同的,按合同違約責任判斷,沒有簽訂合同的按公序良俗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