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締約國擔任協同其他聯合國對日本作戰,直至獲得最後勝利為止,締約國擔任在此次戰爭中彼此互給一切必要之軍事及其他援助與支援。
第二條締約國擔任不與日本單獨談判,非經彼此同意不與日本政府或在日本成立而未明白放棄一切侵略企圖之任何其他政府或政權,締結停戰協定和約。
第三條締約國擔任在對日本作戰終止以後共同採取其力所能及之一切措施,使日本無再事侵略及破壞和平之可能。締約國一方如被日本攻擊不得已而與之發生戰爭時,締約國他方應立即盡其能力給予該作戰之締約國一切軍事及其他之援助與支援。本條一直有效,以迄聯合國組織經締約國雙方之請求,對日本之再事侵略擔負防止責任時為止。
第四條締約國之一方,擔任不締結反對對方之任何同盟,並不參加反對對方之任何集團。
第五條締約國顧及彼此之安全及經濟發展之利益,同意在和平再建以後,依照彼此尊重主權及領土完整與不干涉對方內政之原則下,共同密切友好合作。
第六條締約國為便利及加速兩國之復興及對世界繁榮有所貢獻起見,同意在戰後彼此給予一切可能之經濟援助。
第七條締約國為聯合國組織會員之權利及義務,不得因本條約內所有各事項之解釋而受影響。
第八條本條約應於最短可能時間批准,批准書應儘速在重慶互換。本條約於批准後立即生效,有效期間為三十年。倘締約國任何一方不於期滿前一年通知願予廢止,則本條約無限期繼續生效;締約國任何一方得於通知對方終止本條約之效力。
第一條締約國擔任協同其他聯合國對日本作戰,直至獲得最後勝利為止,締約國擔任在此次戰爭中彼此互給一切必要之軍事及其他援助與支援。
第二條締約國擔任不與日本單獨談判,非經彼此同意不與日本政府或在日本成立而未明白放棄一切侵略企圖之任何其他政府或政權,締結停戰協定和約。
第三條締約國擔任在對日本作戰終止以後共同採取其力所能及之一切措施,使日本無再事侵略及破壞和平之可能。締約國一方如被日本攻擊不得已而與之發生戰爭時,締約國他方應立即盡其能力給予該作戰之締約國一切軍事及其他之援助與支援。本條一直有效,以迄聯合國組織經締約國雙方之請求,對日本之再事侵略擔負防止責任時為止。
第四條締約國之一方,擔任不締結反對對方之任何同盟,並不參加反對對方之任何集團。
第五條締約國顧及彼此之安全及經濟發展之利益,同意在和平再建以後,依照彼此尊重主權及領土完整與不干涉對方內政之原則下,共同密切友好合作。
第六條締約國為便利及加速兩國之復興及對世界繁榮有所貢獻起見,同意在戰後彼此給予一切可能之經濟援助。
第七條締約國為聯合國組織會員之權利及義務,不得因本條約內所有各事項之解釋而受影響。
第八條本條約應於最短可能時間批准,批准書應儘速在重慶互換。本條約於批准後立即生效,有效期間為三十年。倘締約國任何一方不於期滿前一年通知願予廢止,則本條約無限期繼續生效;締約國任何一方得於通知對方終止本條約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