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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大樹說法

    可以以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名義簽署合同,實踐中,一般還會有獨資企業的負責人或代理人,合夥企業合夥事務執行人簽字。

    1.個人獨資企業具有市場主體的法律地位:

    (1)個人獨資企業具有團體性

    個人獨資企業有自己的名稱;有自己相對獨立的財產;有一定的從業人員;有適於自己經營的組織機構;有字號等均說明個人獨資企業具有團體性。

    (2)個人獨資企業有自己的經營範圍

    個人獨資企業在該經營範圍內,享有與此相適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自己的名義而不是企業主或投資人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簽訂合同。

    (3)個人獨資企業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的資產雖具有相對獨立性,但企業主仍能夠憑藉其所有權人身份轉移財產。為了保護債權人利益,投資者應以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如果個人獨資企業是以家庭共同財產投資的,應當以家庭共同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2.合夥企業具有市場主體的法律地位:

    (1)合夥人格的相對獨立性

    合夥企業擁有自己的字號,並以字號名義參與民事活動和訴訟活動。

    (2)合夥企業財產財產的相對獨立性

    合夥企業財產為合夥人共同管理和使用,某一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同意,無權為其個人目的佔有、使用其出資的財產;在合夥關係存續期間,不符合協議約定的條件或不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合夥人不得獎其出資份額轉讓給第三人。

    (3)合夥企業利益的相對獨立性

    由於合夥人格和合夥財產具有相對獨立性,使合夥具有相對獨立的整體利益。

    (4)合夥企業民事責任的相對獨立性

    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普通合夥人應當承擔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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