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一條規定,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一)專案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第十四條規定,一般人取得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應按提價後的單價、實際給客戶的數量開具專用發票。企業先開具發票的,數量單價與實際不符,應收回作廢或按規定開具紅字發票後重新開具發票。若開具的專用發票與實際交易不符,在不符合作廢條件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的有關事宜。對銷售金額不變,而銷售數量發生變化,不影響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可不進行賬務處理,但原始憑證應與實際交易相符。
賬務處理如下: 符合發票作廢條件的,直接按重新開具的發票及出庫單做賬務處理。 開具紅字發票情形的 借:應收賬款(紅字) 貸:主營業務收入(紅字)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紅字) 重開發票: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按實發數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根據(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一條規定,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一)專案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第十四條規定,一般人取得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應按提價後的單價、實際給客戶的數量開具專用發票。企業先開具發票的,數量單價與實際不符,應收回作廢或按規定開具紅字發票後重新開具發票。若開具的專用發票與實際交易不符,在不符合作廢條件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的有關事宜。對銷售金額不變,而銷售數量發生變化,不影響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可不進行賬務處理,但原始憑證應與實際交易相符。
賬務處理如下: 符合發票作廢條件的,直接按重新開具的發票及出庫單做賬務處理。 開具紅字發票情形的 借:應收賬款(紅字) 貸:主營業務收入(紅字)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紅字) 重開發票: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按實發數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