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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無稽之談ZZ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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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財務和稅務那些事兒
在合夥合同中明確條款是必須的,但是可以增加幾條條款
從幾個面考慮:
1、合夥必須要滿多少年才能退出;
2、增加退出機制和引入機制,退出可以但是要引入新的合夥人才能退出;
3、企業盈利不要全部分配完,預留20%的利潤當企業的發展基金,只有最終留下來的合夥人才能享受剩餘20%的利潤分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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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石頭的溫度
應該制定合夥人合同,規定合夥人退出的方法。是退出有一定的懲罰性,從而使合夥人不會因為別的誘惑輕易退出!
商業如天下大勢:“分久必合,合久必分”也可以從合夥人變為合作方。
合夥一定要有明確的合同!!!退出機制,公司控股權(決策權)這兩項是埋藏在所有初創合夥人身邊的核彈,大多數合夥創業的企業草創之初,合夥人間關係融洽,有商有量,但是一旦公司規模擴張,走向正規化發展,或者說被迫轉型等等,甚至單純的時間久了合夥人間鬧矛盾,都會導致大部分合夥企業因為上述核彈的引爆,而走向終結或是衰弱。合夥一般都是幾個朋友、同學、親戚,往往礙於情面創業之初不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不明確公司的退出機制,這也是大多數公司融資路上的攔路虎,扼殺了企業做大做強的可能!所以法律意識、風險意識也是考驗創業團隊領導人是否適合創業的重要標準!在商言商,說易行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