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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京平律師事務所

    存在“歷史遺留問題”的房屋,往往缺少產權證明、沒有批建手續。儘管,國務院《關於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確定了“對拆遷範圍內歷史原因造成手續不全房屋,應依據現行有關法律補辦手續”的檔案精神,但在徵收實踐中,存在“歷史遺留問題”的房屋依舊被認定成“違建”,只有低廉的補償,甚至沒有補償。

    存在“歷史遺留問題”的房屋想要徹底擺脫尷尬境地,最根本的途徑當然還是從立法層面,針對具體情況作出具體規定,但正是由於“歷史遺留問題”紛繁複雜,很難追根溯源,在立法中一一列舉。並且,地域因素也是形成歷史遺留問題的重要因素,因此,在現階段難以從立法層面找到解決依據,各地方都在結合當地歷史因素,有針對性的制定相關政策、規定來努力讓存在歷史遺留問題的房屋,儘可能擺脫尷尬的境地。

    例如廣東省自然資源廳為妥善解決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制定了《關於加快處理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指導意見》,其中,對於土地房屋權屬證明缺失或不一致的,對依法可以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的,依法依規辦理房地合一的不動產權證書;對需要補充相關手續的,按照規定盡力完善手續;對於房地產開發建設存在違反土地管理、規劃管理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實施前,存在違規行為,但符合一定條件已取得房屋所有權屬證書,可先行辦理不動產登記,但要在登記簿和證書中標註“相關違法違規情況須待進一步處理”,並由不動產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責成相關部門在登記後一年內處理完畢;對於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當事人申請不動產登記時,繼續分別按照原記載的房屋、土地用途進行登記;對於農村宅基地房屋不動產登記的,當事人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時,符合上述認定範圍的並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規劃或者建設的相關材料以及其他常見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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