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1 碎石墊層和碎磚墊層厚度不應小於100mm。
4.5.2 墊層應分層壓(夯)實,達到表面堅實、平整。
Ⅰ 主控專案
4.5.3 碎石的強度應均勻,最大粒徑不應大於墊層厚度的2/3;碎磚不應採用風化、酥鬆、夾有有機雜質的磚料,顆粒粒徑不應大於60mm。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檢查質量合格證明檔案。
檢查數量:按本規範第3.0.21條規定的檢驗批檢查。
4.5.4 碎石、碎磚墊層的密實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檢查試驗記錄。
Ⅱ 一般專案
4.5.5 碎石、碎磚墊層的表面允許偏差應符合本規範表4.1.7的規定。
檢驗方法:按本規範表4.1.7中的檢驗方法檢驗。
檢查數量:按本規範第3.0.21條規定的檢驗批和第3.0.22條的規定檢查。
條文說明
4.5 碎石墊層和碎磚墊層
4.5.1 本條提出了墊層最小厚度的限值,以便與現行國家標準《建築地面設計規範》GB 50037相一致。
4.5.2 本條提出了施工過程中和夯實後的質量要求,以保證施工質量。
4.5.3 本條規定了墊層的材料要求和檢驗方法、檢查數量。
4.5.4 本條規定應檢查墊層的密實度。並提出了檢驗方法、檢查數量。
4.5.5 本條提出了墊層表面質量的允許偏差值和檢驗方法、檢查數量。
4.5.1 碎石墊層和碎磚墊層厚度不應小於100mm。
4.5.2 墊層應分層壓(夯)實,達到表面堅實、平整。
Ⅰ 主控專案
4.5.3 碎石的強度應均勻,最大粒徑不應大於墊層厚度的2/3;碎磚不應採用風化、酥鬆、夾有有機雜質的磚料,顆粒粒徑不應大於60mm。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檢查質量合格證明檔案。
檢查數量:按本規範第3.0.21條規定的檢驗批檢查。
4.5.4 碎石、碎磚墊層的密實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檢查試驗記錄。
檢查數量:按本規範第3.0.21條規定的檢驗批檢查。
Ⅱ 一般專案
4.5.5 碎石、碎磚墊層的表面允許偏差應符合本規範表4.1.7的規定。
檢驗方法:按本規範表4.1.7中的檢驗方法檢驗。
檢查數量:按本規範第3.0.21條規定的檢驗批和第3.0.22條的規定檢查。
條文說明
4.5 碎石墊層和碎磚墊層
4.5.1 本條提出了墊層最小厚度的限值,以便與現行國家標準《建築地面設計規範》GB 50037相一致。
4.5.2 本條提出了施工過程中和夯實後的質量要求,以保證施工質量。
Ⅰ 主控專案
4.5.3 本條規定了墊層的材料要求和檢驗方法、檢查數量。
4.5.4 本條規定應檢查墊層的密實度。並提出了檢驗方法、檢查數量。
Ⅱ 一般專案
4.5.5 本條提出了墊層表面質量的允許偏差值和檢驗方法、檢查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