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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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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侵權律師賈思振
法官是具體案件的裁判者,其保持絕對中立的地位,理論上不會有親疏遠近,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來認定法律事實,根據事實來確定裁判結果。
律師是具體案件當事人的代理人,律師是首先要相信當事人,以當事人的利益為準,用證據來說服法官認同自己的觀點或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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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文若源致
律師試圖從維護其所辯護人的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使其在法律允許的框架內得到利益最大化,最公正的對待,這是法制社會必須的概念,不容否定和置疑。而法官,尊重一切客觀事實,在證據和事實面前,公正客觀地判斷控辯雙方的證據鏈,邏輯嚴密性,違法動機,實際後果,綜合分析,不偏不倚,根據法律規定給予最公正,最客觀的,不受權力機構影響的獨立判決,讓正義得到伸張,邪惡得到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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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糊塗時塗糊不
律師視角和法官視角有什麼區別?
律師是以依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來實現對司法權力的監督作用的。在具體訴訟活動中,一方律師認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和事實依據,我的當事人享有這樣的權利。另一方律師則認為他的當事人享有那樣的權益。當雙方律師將自己的觀點放在法官面前時,法官就會對雙方觀點進行研究鑑別,再結合案件材料得出自己對案件的認識。
法官是怎樣衡量雙方律師的觀點呢?本人以為,法官是以社會公眾利益來衡量雙方律師觀點的。就是說,律師雖然是維護委託人合法權益,可這種觀點代表著持相同觀點的人群的利益。對方律師也同樣是代表著持相同觀點的人群的利益。在某種意義上說,當事人應當依法保護的權益就是社會公眾利益。此時的法官深深地知道,自己的判決結果對社會行為發生著指導或引導作用。於是乎,法官就會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作出一個雙方都有點不舒服但也是可能接受的判決結果。在某種意義上說,這樣的判決結果不是和稀泥而恰恰是在舉持公平公正。這樣公平公正的判決結果就是為社會行為模似了一種大家都可以接受並且都應當遵守的社會秩序。這樣的社會秩序就是全社會看得見、摸得著的公眾利益。
綜上所述,律師的視角是盯住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官的視角是盯住社會公眾利益。律師維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就是維護了社會公眾利益。法院維護了社會公眾利益也就是保護了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就是律師和法官在工作上相互監督、相互配合的具體體現,也是律師與法官的視角區別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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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珍珠212085781
我認為律師與法官的視角完全不同的!律師是i辨論者!法官是審判者!二者有著結、然、的區別!但歸根結底證據是佛!有證據的支撐認何人也不能把黑,的說成白的、也就是有理走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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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回答可能不專業,但是我從我的經歷角度來回答這個問題。
律師在庭審上和檢察官(公訴人)是對立面,因為是控辯的關係,律師要爭取去反駁檢察官的認定,為自己的代理人取得更大的利益。
而律師又需要順從討好的角度來配合法官,畢竟法官是最終的決策人,你需要和法官有一定的庭審默契,這樣對自己是有利的。
而法官就如同一個天平,要去衡量“公訴人”和“律師”的意見,然後進行合理的權衡。
但是法官更多的是傾向於“公訴人”的起訴意見,畢竟“公訴人”是告你的人,而法官是針對“公訴人”的起訴意見來進行審判的。
所以律師必須要透過各種方法找到“公訴”內容的漏洞,然後為自己創造有利的條件。
用句通俗的話就是:公訴人和法官是一起的,你如果能讓你的觀點讓法官對公訴人的意見有疑問,那你就勝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