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日,全面實施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工作。
如何補辦?
身份證可以就近辦理掛失補辦,不用等時間回老家補辦。如在異地身份證丟失、被盜的,可到就近的戶籍派出所或者辦證大廳申報掛失。
符合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條件的,可在異地受理點辦理補領手續。只要本人到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
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由公安機關查詢全國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系統和全國撿拾居民身份證資訊庫核實。
自提交《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可以拿到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地區,辦理時間可能會延長一點,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在一些有條件的地方,制發證週期可能會更短。
另外,因丟失、被盜或忘記攜帶居民身份證但又需要登機、乘火車、住旅館的人員,可以在機場、火車站派出所和旅館轄區派出所開具臨時身份證明,但是,此身份證明只能用於當次乘機、乘火車和入住旅館,不能二次使用。
不可異地辦理的情形
不過要不是所有關於身份證的辦理都能異地辦理,居民身份證首次申領和臨時居民身份證不可以異地辦理。
下面這兩種情形異地也不予受理,還是要回到老家去申請辦理:
一是因相貌特徵發生較大變化、且居民身份證未登記指紋資訊難以確認身份的;
二是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包括偽造、變造、買賣、冒領、騙領、冒用居民戶口簿、身份證、護照、駕駛證和買賣、使用假證的人員,以及國家信用資訊共享交換平臺推送的不良信用記錄人員。
公民異地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向受理地公安機關繳納證件工本費。公安機關對丟失補領或損壞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居民收取工本費每證40元。
2017年7月1日,全面實施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工作。
如何補辦?
身份證可以就近辦理掛失補辦,不用等時間回老家補辦。如在異地身份證丟失、被盜的,可到就近的戶籍派出所或者辦證大廳申報掛失。
符合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條件的,可在異地受理點辦理補領手續。只要本人到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
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由公安機關查詢全國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系統和全國撿拾居民身份證資訊庫核實。
自提交《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可以拿到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地區,辦理時間可能會延長一點,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在一些有條件的地方,制發證週期可能會更短。
另外,因丟失、被盜或忘記攜帶居民身份證但又需要登機、乘火車、住旅館的人員,可以在機場、火車站派出所和旅館轄區派出所開具臨時身份證明,但是,此身份證明只能用於當次乘機、乘火車和入住旅館,不能二次使用。
不可異地辦理的情形
不過要不是所有關於身份證的辦理都能異地辦理,居民身份證首次申領和臨時居民身份證不可以異地辦理。
下面這兩種情形異地也不予受理,還是要回到老家去申請辦理:
一是因相貌特徵發生較大變化、且居民身份證未登記指紋資訊難以確認身份的;
二是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包括偽造、變造、買賣、冒領、騙領、冒用居民戶口簿、身份證、護照、駕駛證和買賣、使用假證的人員,以及國家信用資訊共享交換平臺推送的不良信用記錄人員。
公民異地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向受理地公安機關繳納證件工本費。公安機關對丟失補領或損壞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居民收取工本費每證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