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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黃石找房

    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頁第一條一般會註明樓盤建設依據,樓盤地址、地塊土地面積、規劃用途,土地使用年限起始日期等。

    若不動產證上土地使用期限與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不一致,先到國土部門諮詢是否有規劃調整,如果因為國土部門規劃調整,只能吃啞巴虧,如果因為開發商原因,可起訴開發商涉嫌合同欺詐。

    關於土地使用年限,住宅一般分為70年和50年,實質並無區別,民水民電民氣,除了土地使用年限不一致,其他並無區別。

    居民用地產權確定70年,50年則分很多類,一般住宅50年規劃用途均為綜合用地。

    至於70年和50年是否影響後期買賣,綜合我們本地的情況是沒有影響的,價格都一樣。我們這個小區就是存在70年和50年產權,我家就是50年產權,平時也並沒有在意這些東西,小區其他業主也沒聽說有誰介意這個。

  • 2 # 小豬房論

    房地產開發用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拿地後與國土部門簽署土地出讓協議的日期(《國有土地使用證》上面有土地使用年限的起止時間)開始計算的。有些開發商拿地後因各種原因可能延後開發,由於早期政府並沒有拿地後必須在限定時間開工的規定,因此有個別樓盤的土地閒置時間較長,所以交房辦證後,實際使用年限大幅度少於土地出讓年限的情況也是存在的。因此,對於題主的問題,首先要檢視開發商《國有土地使用證》上面的使用年限是否是70年,如果是,只要不動產證上面的截止土地使用年限與《國有土地使用證》一致,就沒有問題,實際使用年限剩了50年就是前面說的開發延後所致。如果,《國有土地使用證》的使用年限就是50年,而合同上面是70年,那就屬於開發商虛假宣傳了。這種情況一般發生在商住混合樓,同一個小區,純住宅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而商住混合的只有50年,也有的商住混合樓住宅部分70年,而底層商鋪50年。這可以說是土地出讓的一個瑕疵。要視具體情況來決定如何向開發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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