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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淳幀通安

    在科技、經濟、文化、生活水平都節節拔高的今天,食品安全問題,一直是我們緊抓毫不放鬆的頭等大事,那麼對智慧的古人又是如何對待食品安全問題的呢?

    周朝,統治者對待食品安全尤其重視農產品的成熟度。《禮記》記載“五穀不時,果實未熟,不粥於市。”意識是說,農產品在未成熟之前是不能在市場上出賣的。這一措施主要是為了防止不成熟的農產品引起食物中毒。不像現在有的不法農場主對果蔬採用催熟、染色等不法手段牟取暴利,這在周朝都是不允許的。這一記錄,是中國歷史上最早有關於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記錄。

    同時周朝還規定“禽獸魚鱉不中殺,不粥於市。”這一規定是為了防止濫殺禽獸魚鱉的。也就是說不按季節狩獵將是不允許在市場上出售的。

    漢朝,《二年律令》規定:“諸食脯肉,脯肉毒殺、傷、病人者,亟盡孰(熟)燔其餘。其縣官脯肉也,亦燔之。當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贓),與盜同法。”也就是說,如果出現腐爛變質的肉類可能導致人中毒的,應該對其進行焚燬處理,否則將會處罰相關官員。

    唐代,對待食品安全相對最為嚴格。《唐律疏議》規定:“脯肉有毒,曾經病人,有餘者速焚之,違者杖九十;若故與人食並出賣,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絞;即人自食致死者,從過失殺人法。”大意是,如果脯肉有毒曾使人致病的,剩餘的速速焚燬,違者杖罰九十;如果明明知道脯肉是有毒的卻不知道馬上焚燬,致人病者,是要判處徒刑一年的;如果故意致死者,按照過失殺人論處。

    宋朝,在對待食品安全方面,統治者制定了“行會”制度,即將商人按照行業分類,並進行登記造冊。這樣食品的質量就更加容把關,一旦出現問題就拿會長是問。同時在南宋,大致方略與唐朝類似。

    畢竟民以食為天!不難看古代人在對待食品安全方面也是絲毫不含糊的,而且同樣有自己一套成熟的法規和標準來嚴控把關,也值得今人多加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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