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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相關規定,臨時工屬於獨立勞務,應去稅務機關代開發票作為公司稅前扣除憑證。
2、《發票管理辦》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財稅【2013】106號)附件1第九條規定,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有償提供應稅服務,但不包括非營業活動中提供的應稅服務。其中,
有償,指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
非營業活動則指,
①非企業性單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為履行國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②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僱主提供應稅服務。
所以,只有單位內部職工為企業提供的勞務不屬於應稅服務,僱臨時工則屬於接受獨立勞務,應去稅務機關代開發票作為公司稅前扣除憑證。
此外,(財稅【2016】36號)關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屬於增值稅徵稅範圍,但是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除外。
臨時工為不屬於和單位有僱傭關係的個人,應該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同時提供正規發票。個人無法開具發票,可透過稅務機關代開的形式開具。
)均可體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的相關規定:企業因僱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如屬於臨時提供勞務取得的報酬,個人應按相關規定繳稅並代開發票,單位可憑發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