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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CK239332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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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任律說法
這個問題還是比較專業和複雜的,只能簡單的給大家做一個概要的解答,具體還要根據每一個當事人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所謂借名買房,大家首先要知道它的基本概念。借名買房,顧名思義就是借用了別人的名字,也就是說自己掏的錢,但是房產卻沒有登記在自己的名下,卻登記在了別人的名下,為什麼要這麼做?可能會出於很多原因。最常見的原因就是自己也沒有購房資格。
這樣一來,也許有人會問,那風險豈不是很大?的確這樣做的最大風險就是將來房屋的產權會產生爭議。 因為我們國家對於不動產產權的認定方法,主要是看產權證的,也就是說房產證上寫的誰的名字,誰就是房屋的產權人?但是借名買房恰恰是把實際購房人和名義購房人分離開來了。
如果一旦房產證的名義購房人反悔,說這個房子就是我的,那麼實際購房人就會出現被動。此時要想爭取到真正的產權,就需要提供相關證據。
法院在認定借名買房這件事情上也是非常的謹慎的。因為我們不能輕易的去推翻房屋產權證上的登記資訊。所以實際購房人要想獲得產權必須要提供非常充分的證據。最重要的證據就是,能夠證明你當時是屬於借名買房的這種意思表示的證據。一般是以書面的協議最為穩妥。 如果沒有這方面的協議,能夠下列證據進行佐證也可以,但是證明效力就會大打折扣。
例如, 1、付款的證據; 2、持有保管購房合同、契稅發票等房屋資料原件; 3、自己控制使用房屋的證據; 4、借名買房的合理理由。
總之借名買房這件事情是非常的複雜,而且,還要考察當事人借名買房是否違反了國家的政策,如果違反了國家政策,這種買賣本身就是無效的。所以建議當事人還是根據的情況有針對性的諮詢律師比較好。
協議無效,網籤購房合同或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房子就是誰的。私下的借名買房協議法院是不認可的,公證處也不會給你們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