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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特殊防衛

    看情況而定。搶劫過程中有危及他人生命或搶劫大額錢財的,制止過程中對搶劫人有傷害的,按最高檢新規,應該是防衛之列的。至於是否防衛過當,要靠執法者解釋。

  • 2 # 珞珈社

    如果說在抓拿搶劫者的時候搶劫者放棄反抗,而且有求饒意向,而抓拿之人還對其進行毆打或者砍傷,如果傷情嚴重,或許會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如果說搶劫者面對制止和抓拿反抗和對抓拿者有了一定的威脅,而抓拿者奮不顧身,與歹徒搏鬥,在廝打過程中將搶劫者砍傷或者砍死,那麼抓拿者就不承擔法律責任。

    對於搶劫犯來說,一般肯定是拿有兇器,見義勇為是好事,但作為一個見義勇為之人,也要先保障自己及周邊人的人身安全,畢竟錢財乃身外之物,及時當時搶走,也逃不過法律的追究,一定要量力而行,不要意氣用事。

    自然,真正有見義勇為的人,一般在情況緊急的情況下,肯定會奮不顧身,這也是可以理解的,對於一切犯罪行為都不能容忍。

    當面臨搶劫,首先要報警,其次衡量搶劫犯,是否能夠制服如果有把握,自然可以見義勇為,也不要擔心負法律責任,對於一切正義之舉,法律也有人性的一面,也會公平公正的處理。

  • 3 # 金大狀說法

    從捉拿這二個字,以及定性為搶劫者這個名詞,可見系對正在犯罪或者畏罪潛逃的嫌疑人進行的抓捕,而帶有一定抓捕職責的人,如果是對正在抗拒抓捕,逃避責任的嫌疑人進行的不危機生命的必要限度內的砍傷,應該是不負刑事責任的!

  • 4 # 江南風

    我覺得我們的法官們過於偏重於發生的事情,而忽略了犯罪者本身的動機,能實施偷搶拐這些犯罪活動的人,他們是慈善的麼?尤其搶劫的?

  • 5 # 松柏常青621

    就是抓到了搶劫犯後,按法律要求應送交司法機關刑拘審問筆錄。如果當場搶劫犯不反抗就根據被搶劫方是否控制得住憤怒情緒了,如碰到沒有理性的人也發生對其進行砍殺傷害過重甚至危及生命安全,那就屬於過當行為論處,會受到法律的問責,但社會上有大部分人當場就實施對搶劫犯進行暴打!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伽羅時隔203天再登KPL,TS十三選出只是誘餌,暖陽單殺無痕偷家成功,你如何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