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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在中國我覺得“自認為危險性不大,卻判很重”的罪,除了“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我想沒有什麼罪能和其較量的。

    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上一次修改解釋貌似在2004年,而且有時候在司法實踐中,都沿用的1998年的司法解釋,當時網際網路的普及其實並不高,而且頻寬都比較小,即使傳播牟利也比較困難,所以當時認定,傳播5部淫穢影片就需要判刑了,傳播淫穢影片在500部以上並牟利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也就是說,理論只要你傳播500部毛片即使賺1塊錢,也要判最低10年以上。

    恐怖的事情在於,由於網際網路的程度越來越高,現在移動網際網路已經成為每個人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而且傳播什麼的由於網盤的興起也越來越方便。

    問題來了,在2004年修正後,現在14年過去了,這個法律和司法解釋就沒有變過。

    也就是說只要懂點網盤的或者有過分享的人,其實都犯法了,在網際網路上誰又你分享點資源給身邊的人?有時候一個網盤連結裡面的資源就N部了。

    其實正兒八經如果有人舉報的話,都需要受刑了,而且只要你牟利過,不好意思,很容易你就會被判10年。還是那句話,隨便一個分享連結都N部了。

    即使你不牟利,只是傳播了幾部片子,只要數量達到5部,不好意思,2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於傳播淫穢物品罪和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已經14年沒改過了,在這14年,網路日新月異,家庭寬頻都隨便100M光纖了,隨隨便便都觸刑了,所以很多人以為沒多大事,但是隨隨便便就上10年有期徒刑,還沒見過其他罪名有這麼憋屈的。

    不服來戰,秒殺所有罪名。

  • 2 # 高寒大叔

    我親手偵辦的一起爬車盜竊貨物的案件,兩個案犯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而盜竊的數額才兩萬多元。

    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初,車匪路霸猖獗。有在客車上搶劫、強姦、詐騙的,有攔車敲詐勒索、搶劫的,有爬車盜竊貨物的。司機、旅客出門在外提心吊膽,人心惶惶。

    針對這種嚴峻的社會治安形勢,全國各地開展了打擊車匪路霸的專項行動,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然而,車匪路霸仍舊出沒,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一九九四年臘月,一個貨車司機到縣局刑警隊報案,車上運輸的紅塔山捲菸被盜六件,價值兩萬多元。在那個年代,可不是一個小數目。恩施山區,道路彎多坡陡,案犯趁貨車減速之機爬車,割開篷布,掀下貨物,跳車卷貨而去。

    採取控制銷贓手段,經過一個月的偵查,刑警隊破案了案件,抓獲了兩名作案人員,繳獲了大部分贓物。刑警隊偵查完畢,交給預審,預審再移送檢察院起訴。我們的工作任務已經完成,不再關注。

    直到一年後的某一天,縣裡召開公捕公判大會,刑警隊參與維護會場及刑場秩序。驚奇的是,此次槍斃的兩個人並不是殺人罪犯,而是盜竊罪犯。而且是我們親手偵辦的案件。

    後來想想,也沒有什麼不對。 亂世重典,法院的判決是有法律依據的。只是當時覺得危害性還不足以處死。

  • 3 # tchdjxxx

    八十年代初,我一個遠房親戚才14歲,因為涉嫌輪殲被槍斃了!當時這個遠房親戚是一幫17-8歲大孩子的跟屁蟲,有一次這幫大孩子調戲一個女青年,我遠房親戚因為跟在旁邊看熱鬧,結果剛好嚴打,這些孩子全部被槍斃了!

  • 4 # 李梅6613

    講一個真實的案例,非常附合你說的“覺得危害性不大,卻被判了很重的罪〞。

    那時,我到縣軍管組、政法組工作一年多,法院、警察局就分了家。我被分到了縣法院,當時,我還是書記員。

    一天早上,一進辦公室,就聽同志們議論,凌晨,縣城發生了搶劫殺人案。

    後來,案子起訴到法院,院長任審判長,以搶劫殺人罪判處被告死刑,立即執行。

    當時,刑法還沒有頒佈。被告判處死刑,照例會召開萬人公判公捕大會,遊街示眾後,再執行槍決。

    被告執行死刑後,一石激起千層浪,不僅震懾了違法犯罪,在群眾中也影響深廣。

    群眾議論說,小夥子才搶了一盒煙、二元錢,就搭上一條命,可惜咧,不值得。也有人直接向法院反映,認為量刑偏重。

    為此,法院內部開會,依據最高法院的法條,研討了這個案件,認為亊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不存在偏重和畸重現象。

    但為什麼有些群眾會感覺量刑偏重,即題主所說的“危害不大卻被判了很重的罪”

    善良人,首先看到的是,罪犯只搶了一盒煙、二元錢這個數字,覺得數額不大,卻忽略了財物主人死亡這個嚴重後果。

    一盒煙、二元錢,現在看來不算什麼。可是,當時的生活水平,一個月的生活費才八元錢,一盒煙也就一元、幾角,不可能像現在的幾元、幾十元、甚至上百

    可是,為了得到這二元錢、一盒煙,不惜用暴力、威脅手段,殺害他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不算嚴重犯罪,又算什麼。

    搶劫,就是舊社會的“土匪”,無論在哪個朝代,都是打擊的重點物件,新中國更不會放縱。對他們的寬恕、仁慈,就是對人民的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

    以 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

    我以為,對照刑法第五款的規定,上述為了搶劫二元錢、一盒煙的犯罪分子,殺害受害人,危及人的生命,實乃嚴重犯罪,社會危害性極大,且不可被小數字迷惑,失去了對亊物本質的認識判斷。

    朋友,上述問題你怎麼看?歡迎關注,歡迎討論留言。

  • 5 # 好冷88

    A小夥子幾個同伴吃飯與B小夥發生口角,把B小夥揍了。隨後A小夥和同伴各回各家。第二天B小夥叫上幾個同伴去A家中復仇。當著A父母的面打A小夥,A母親跪地上哀求,別打了,在打就打死了。無果,A母親回屋拿出200多現金,說:“家裡就剩這點錢了,你們拿走買酒喝,別在打了”。B和小夥伴拿錢走人。隨後A母親報警。B和小夥伴定的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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