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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拆遷,採取產權置換的方式,並且一般應當適用就近安置的原則,但是就近安置如何理解,怎樣才叫就近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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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藍秦說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1條提到:“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也就是說,在進行棚戶區改造的過程中,被徵收人有要求原址還遷的權利。如果因未規劃建房等原因不能回遷的,房屋徵收主體也應該提供就近地段的房屋進行安置。

    那麼,這裡的就近地段,該如何理解呢?雖然,法律法規並未對就近進行明確的界定,但顯然,就近是要符合一定條件的,比如要符合城市特點和城市規劃要求。

    在陳某訴開封市政府和鼓樓區政府行政補償一案中,再審時,最高院認為,該案中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距離被徵收地段十餘公里,從距離上看,似不符合就近安置的規定。但是考慮到保護和開發開封古城的需要,《開封市城市總體規劃》和《開封宋都古城風貌保護與重現工程規劃》5.4.5規定,古城內總體建築高度限高15米。在此情況下,將古城改造過程中的被徵收人全部就近安置於古城內不具有現實可行性。最終,法院認為徵收方將被徵收人陳某安置在十餘公里外的行為,是合法的。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最高院在認定就近安置行為是否合法時,綜合考慮了開封市的城市規劃和古城保護要求。也就是說,就近安置並非一定是在離被徵收房屋最近的距離安置,還需要綜合考慮多項因素。被徵收人在判定安置房是否符合就近安置時,需要多方考慮比較。當然,如果有符合建安置房條件的就近地段,徵收方卻故意將被徵收人安置在偏遠地區,侵害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被徵收人要及時透過法律途徑維權。

  • 2 # 法律圖書室

    你好,根據你的問題敘述,產權置換是直接給提供安置房的,一般選擇就近安置是根據地區規劃,看安置地點的規劃圖,但是目前很多專案,在專案開始之初並沒有具體的安置房規劃區的,建議先了解當地的公告,瞭解安置地點的具體位置,如果涉及到補償不合理的情況,可以直接電話溝通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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