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機構醫用耗材管理,促進醫用耗材合理使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用耗材,是指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使用次數有限的消耗性醫療器械,包括一次性及可重複使用醫用耗材。
本辦法所稱醫用耗材管理,是指醫療機構以病人為中心,以醫學科學為基礎,對醫用耗材的採購、儲存、使用、追溯、監測、評價、監督等全過程進行有效組織實施與管理,以促進臨床科學、合理使用醫用耗材的專業技術服務和相關的醫用耗材管理工作,是醫療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負責全國醫療機構醫用耗材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醫用耗材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二級以上醫院醫用耗材管理,其他醫療機構可參照執行。其中,非公立醫療機構的醫用耗材遴選、採購工作可參照本辦法進行。
第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指定具體部門作為醫用耗材管理部門,負責醫用耗材的遴選、採購、驗收、儲存、發放等日常管理工作;指定醫務管理部門,負責醫用耗材的臨床使用、監測、評價等專業技術服務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醫療機構從事醫用耗材管理相關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與管理工作相適應的專業學歷、技術職稱或者經過相關技術培訓。
醫療機構直接接觸醫用耗材的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癒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直接接觸醫用耗材的工作。
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機構醫用耗材管理,促進醫用耗材合理使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用耗材,是指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使用次數有限的消耗性醫療器械,包括一次性及可重複使用醫用耗材。
本辦法所稱醫用耗材管理,是指醫療機構以病人為中心,以醫學科學為基礎,對醫用耗材的採購、儲存、使用、追溯、監測、評價、監督等全過程進行有效組織實施與管理,以促進臨床科學、合理使用醫用耗材的專業技術服務和相關的醫用耗材管理工作,是醫療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負責全國醫療機構醫用耗材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醫用耗材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二級以上醫院醫用耗材管理,其他醫療機構可參照執行。其中,非公立醫療機構的醫用耗材遴選、採購工作可參照本辦法進行。
第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指定具體部門作為醫用耗材管理部門,負責醫用耗材的遴選、採購、驗收、儲存、發放等日常管理工作;指定醫務管理部門,負責醫用耗材的臨床使用、監測、評價等專業技術服務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醫療機構從事醫用耗材管理相關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與管理工作相適應的專業學歷、技術職稱或者經過相關技術培訓。
醫療機構直接接觸醫用耗材的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癒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直接接觸醫用耗材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