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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律界老兵

    如收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傳送的《關於提供註冊商標使用證 據的通知》,建議儘快提交相應證據,具體操作建議如下:

    一、 證據提交期限

    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2 個月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交使用註冊商標的證據材料,或者提供存在不使用的正當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 註冊商標不使用的正當理由包括:

    1、 不可抗力;

    2、 因國家政策限制停止使用的;

    3、 因破產清算停止使用的;

    4、 其他無法使用的情形。 如貴司存在不使用註冊商標的正當理由,可提供上述相關的材料證據,包括但不限於受不可抗力因素影響的證明材料、國家政策檔案材料、破產清算停 止使用商標的檔案材料等。

    二、 證據提交要求

    1、提交的應當是能證明該商標自注冊之日起三年內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證據材料。商標註冊資訊、企業基本資訊、獲獎資訊等一般不能作為使用證據。

    2、證據材料建議使用 U 盤、光碟等電子形式提交,提交紙質件的,建議控制在 50 頁以內(可雙面列印)。

    3、提交的證據材料是外文的,應當附送中文譯文。

    三、關於註冊商標使用證據

    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 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實踐中,應根據公司的具體業務及對外合 作情況予以提交,具體證據收集環節屬於非常具體與實務性的工作。

    這些證據比如:商標許可他人使用合同或協議;與合同或協議對應的發票或轉賬憑證;自己使用該註冊商標的網站網頁、宣傳展示的圖片(建議公證);在商品或產品說明書、包裝上使用註冊商標的實物、圖片、影片;使用該商標的其它對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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