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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味哎兒

    不用合理與否,也沒法可依,男方一紙休書就拋棄了。

    甚至休書都不必寫,就說棄就棄了。

    但幾乎不管用,夫已鐵心不同妻過日子了,誰評誰管都沒用。

    只不過父母宗室可令女仍居家內,仍歸自家及家族成員。若也贊休妻,則女不能再居這裡了,要麼回孃家,要麼遠走他鄉。

    民國時仍如此,因而很多名人都自離家,家內有原配夫人呆家裡的,且男心裡已不認有此妻的。

  • 2 # 慕什塔戈

    這個話題,不禁讓人回想起那萬惡的舊社會。首先,古代人對妻子的概念與現代人完全不同。現代社會推行一夫一妻制,婚姻關係建立在夫妻雙方兩情相悅的基礎上,無論結婚還是離婚,都必須以夫妻雙方自覺自願為前提。也就是說,妻子在婚姻問題上享有與丈夫同等的權利,既有權利申請結婚,也有權利提出離婚。

    而舊社會推行一夫多妻制,大戶人家一律時興“三妻四妾”,所謂“三妻”,就是嫡妻、偏妻和下妻,能夠對應現代人眼中“妻子”概念的,只有嫡妻一人。而且,古時候的男人在與嫡妻成婚之前,二人相互之間沒有感情基礎,婚姻完全是建立在門當戶對和家族利益的基礎上。因此,這樣的婚姻難以維繫長久,一旦夫妻感情破裂,丈夫本人或其家族勢力就會以種種理由提出休妻,從而廢掉嫡妻,扶正偏妻或小妾。

    其次,古代人的“理”和“法”完全遵循“三綱五常”,是由身為丈夫的男人們制定的,妻子一方沒有任何話語權。比如,明清時期普遍實行的“七休三不休”制度,對婚姻中的妻子一方設立了名目繁多的條條框框,稍有不慎,就會遭到丈夫的休棄。然而,所謂“三不休”,就是指不準丈夫提出休妻的三種情況:一是妻子婚前有父母親人而婚後親人均已過世時,二是與丈夫一起為父母守孝三年時,三是婚前貧窮婚後富貴時。可見,只要不在上述這三種情況之列,古代人拋棄自己妻子的行為就幾乎都屬於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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