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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中的主犯有以下兩種情況:
1、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在事前拉攏、勾結他人,出謀劃策;實施犯罪過程中起主要作用,或者積極參加,擔任主角,並協調他人的行動,所犯具體罪行較重,或者直接造成嚴重的危害結果;事後還進行策劃掩蓋罪行、逃避懲罰的活動。
主犯的刑事責任可分兩種情形:
(1)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2)對其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也就是說共犯中的主犯帶領團隊去盜竊,在盜竊過程中,默許團隊成員可以實施更加暴力的行為,比如搶劫、殺人等,那主犯就要承擔因此造成的全部結果。
先看看法律規定:
《刑法》
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下邊舉例說明這個問題:
甲是某盜墓團伙的頭目,其手下有小弟乙丙丁戊四人人。
經查,
甲乙丙丁戊己結夥盜墓六次。
甲乙丙結夥盜墓四次。
乙丙丁結夥盜墓七次。
丙丁結夥盜墓兩次。
乙丁戊結夥盜墓三次。
這樣,定罪的話,甲作為主犯,應當按照6+4+7+2+3=22起盜墓犯罪定罪量刑。
乙按照6+4+7+3=20起盜墓犯罪定罪量刑。
丙按照6+4+7+2=19起盜墓犯罪定罪量刑。
丁按照6+7+2+3=18起盜墓犯罪定罪量刑。
戊按照6+3=9起盜墓犯罪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