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發電機房設定噴淋出自《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2018年版)並應符合本規範第9章的規定。
5.4.13 佈置在民用建築內的柴油發電機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佈置在首層或地下一、二層。
2 不應佈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
3 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4 機房內設定儲油間時,其總儲存量不應大於1m³,儲油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隔牆與發電機間分隔;確需在防火隔牆上開門時,應設定甲級防火門。
5 應設定火災報警裝置。
6 應設定與柴油發電機容量和建築規模相適應的滅火設施,當建築內其他部位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機房內應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標準》GB51348-2019(以下簡稱《民標》)第6.1.2 自備應急柴油發電機組和備用柴油發電機組的機房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機房宜佈置在建築的首層、地下室、裙房屋面。當地下室為三層及以上時,不宜設定在最底層,並靠近變電所設定。機房宜靠建築外牆佈置,應有通風、防潮、機組的排煙、消聲和減振等措施並滿足環保要求。
2 機房宜設有發電機間、控制室及配電室、儲油間、備品備件儲藏間等。當發電機組單機容量不大於1000kW或總容量不大於1200kW時,發電機間、控制室及配電室可合併設定在同一房間。
3 發電機間、控制室及配電室不應設在廁所、浴室或其他經常積水場所的正下方或貼鄰。
4 民用建築內的柴油發電機房,應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設施。
關於《民標》6.1.2條規範組做出如下解釋:
柴油發電機房設定噴淋出自《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2018年版)並應符合本規範第9章的規定。
5.4.13 佈置在民用建築內的柴油發電機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佈置在首層或地下一、二層。
2 不應佈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
3 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4 機房內設定儲油間時,其總儲存量不應大於1m³,儲油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隔牆與發電機間分隔;確需在防火隔牆上開門時,應設定甲級防火門。
5 應設定火災報警裝置。
6 應設定與柴油發電機容量和建築規模相適應的滅火設施,當建築內其他部位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機房內應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標準》GB51348-2019(以下簡稱《民標》)第6.1.2 自備應急柴油發電機組和備用柴油發電機組的機房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機房宜佈置在建築的首層、地下室、裙房屋面。當地下室為三層及以上時,不宜設定在最底層,並靠近變電所設定。機房宜靠建築外牆佈置,應有通風、防潮、機組的排煙、消聲和減振等措施並滿足環保要求。
2 機房宜設有發電機間、控制室及配電室、儲油間、備品備件儲藏間等。當發電機組單機容量不大於1000kW或總容量不大於1200kW時,發電機間、控制室及配電室可合併設定在同一房間。
3 發電機間、控制室及配電室不應設在廁所、浴室或其他經常積水場所的正下方或貼鄰。
4 民用建築內的柴油發電機房,應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設施。
關於《民標》6.1.2條規範組做出如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