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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城鄉微視界

    作為曾從事過多年農村建設管理工作的筆者,特來作答。本答覆的核心內容是:

    既然已是30年前的買的宅基地蓋的老房子,於理於法都能站住腳,完全可以不理不管對方。

    下面,就簡要說說相關情況。

    第一、有法可依,有規定可遵循,就有底氣。

    在個世紀90年代後期開始對宅基地審批及農民群眾建房逐步進行規範,同時也開始執行相關的管理規定。那麼,在此之前農村群眾購買及使用宅基地和建設農房相關的規定不完善不規範,對於宅基地買賣雙方私下交易的行為較普遍,對於建設農房的資格條件要求也較寬鬆,所以對這以前群眾修建的農房在以後的確權登記後都會按如實進行確權登記,即使個別農房因其他原因暫未進行確權登記的,也會作為遺留問題進行確權登記。

    既然已修建了30年的農房,都能進行確權登記,當然就受法律的保護,有了法律的保障,心中自然不慌,就有底氣。

    另外,即使在30年前存在宅基地買賣的交易糾紛,也早已過了追訴期,法院也不會受理。

    第二,有理走天下,佔據了道德的高處,理直自然氣壯。

    剛才已說過,在30年前購買宅基地建房,因無明確的法律和規定不允許,就是雙方自願的轉讓交易行為,若當時賣方及時反悔,該農房就完全有可能無法修建,而到農房都使用了30年了再反悔,不講信用,於情於理都站不住腳,不會得到大家的支援。

    綜上所述,自己30年前購買宅基地所建房屋受法律保護,且還佔據道德的高處,對無理取鬧之人完全不用理他,讓他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本文圖片來自於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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