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公殉職”是在履行職務時犧牲、死亡。包括行政人員、公司職員、集體單位工作人員等。簡單說是指履行職務時死亡。因公殉職包含的範圍則相對廣泛,是指國家公務人員在公職期間因公死亡,如在出差途中發生車禍死亡。 對因公犧牲的人員家屬的撫卹,按照2004年10月1日實施的《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的規定執行;而因公殉職的撫卹,則按照國家事業單位人員工傷死亡政策執行,具體是人事部、財政部人薪發[1994]48號《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計發問題的通知》,其中關於死亡一次性撫卹金的發放規定如下: 死亡一次性撫卹金髮放標準,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資。 2、“因公死亡”(On Duty Casulties)可以理解為自然人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死亡是為因工死亡,包括在工作時間內以及工作上下班的時間內的死亡都是,但是如果是在工作期間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而導致的死亡則不算。 3、因公犧牲,與“因公死亡”(又叫工傷死亡)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因公,不應爭議,同等概念,而犧牲和死亡,其本質屬性雖然相同(都是失去生命),犧牲的內涵和外延小於死亡。一般犧牲,場面壯烈而凝重,且有獻身者的主觀性,按照犧牲一詞原意,主觀性是非常重要的。 而因公死亡,有死亡者的非主觀性,既無意性。因公犧牲一定是因公死亡,而因公死亡不一定是因公犧牲。譬如:某公務員在崗位中去衛生間摔倒致死,可以認定“因公死亡”(或工傷死亡),卻不應認定為“因公犧牲”;同理,某農民在閒暇時為搶救落水兒童而獻身,就應該認定為“因公犧牲”而不應認定為一般“死亡”。 4、尤其應該強調的是:在中國,“因公犧牲”者,按國務院頒發的《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項,將被追認為“革命烈士”,一俟獲得此稱號,犧牲者將依法享受相應的政治和經濟待遇。 因此,“因公犧牲”一詞不可濫用,尤其是在政府公文和輿論宣傳中。為保衛或搶救人民生命、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慷慨赴死獻出生命的行為,稱為“因公犧牲”。
1、“因公殉職”是在履行職務時犧牲、死亡。包括行政人員、公司職員、集體單位工作人員等。簡單說是指履行職務時死亡。因公殉職包含的範圍則相對廣泛,是指國家公務人員在公職期間因公死亡,如在出差途中發生車禍死亡。 對因公犧牲的人員家屬的撫卹,按照2004年10月1日實施的《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的規定執行;而因公殉職的撫卹,則按照國家事業單位人員工傷死亡政策執行,具體是人事部、財政部人薪發[1994]48號《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計發問題的通知》,其中關於死亡一次性撫卹金的發放規定如下: 死亡一次性撫卹金髮放標準,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資。 2、“因公死亡”(On Duty Casulties)可以理解為自然人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死亡是為因工死亡,包括在工作時間內以及工作上下班的時間內的死亡都是,但是如果是在工作期間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而導致的死亡則不算。 3、因公犧牲,與“因公死亡”(又叫工傷死亡)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因公,不應爭議,同等概念,而犧牲和死亡,其本質屬性雖然相同(都是失去生命),犧牲的內涵和外延小於死亡。一般犧牲,場面壯烈而凝重,且有獻身者的主觀性,按照犧牲一詞原意,主觀性是非常重要的。 而因公死亡,有死亡者的非主觀性,既無意性。因公犧牲一定是因公死亡,而因公死亡不一定是因公犧牲。譬如:某公務員在崗位中去衛生間摔倒致死,可以認定“因公死亡”(或工傷死亡),卻不應認定為“因公犧牲”;同理,某農民在閒暇時為搶救落水兒童而獻身,就應該認定為“因公犧牲”而不應認定為一般“死亡”。 4、尤其應該強調的是:在中國,“因公犧牲”者,按國務院頒發的《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項,將被追認為“革命烈士”,一俟獲得此稱號,犧牲者將依法享受相應的政治和經濟待遇。 因此,“因公犧牲”一詞不可濫用,尤其是在政府公文和輿論宣傳中。為保衛或搶救人民生命、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慷慨赴死獻出生命的行為,稱為“因公犧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