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這個問題,我們需要了解個人獨資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對於個人獨資企業的定義,可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也就是說,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該企業的債務承擔的是補充清償責任,即個人獨資企業在清償債務的時候,先以企業的財產去承擔責任,如果不足以清償,則投資人應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去承擔責任。有一些投資人在申請企業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的資產雖具有相對獨立性,但企業主仍能夠憑藉其所有權人身份資格轉移資金。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和維護經濟生活的穩定,私營企業的投資者應以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第二十八條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目前國家出臺了相關法案,分佈推進個人破產製度。
7月16日,發改委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提出:分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破產製度,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製度。據瞭解,個人破產製度將試點先行,下半年有望在個別地區啟動試點。個人破產是指作為債務人的自然人,也就是借款人,不能清償其到期債務時,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並對其財產進行債務調整,對債務進行豁免以及確定當事人在破產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如果還是處於無法償還的境地,可申請個人破產(目前處於試點),不過可以自己先去了解或者向相關的律師諮詢這制度操作。
對於這個問題,我們需要了解個人獨資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對於個人獨資企業的定義,可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也就是說,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該企業的債務承擔的是補充清償責任,即個人獨資企業在清償債務的時候,先以企業的財產去承擔責任,如果不足以清償,則投資人應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去承擔責任。有一些投資人在申請企業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的資產雖具有相對獨立性,但企業主仍能夠憑藉其所有權人身份資格轉移資金。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和維護經濟生活的穩定,私營企業的投資者應以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第二十八條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目前國家出臺了相關法案,分佈推進個人破產製度。
7月16日,發改委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提出:分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破產製度,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製度。據瞭解,個人破產製度將試點先行,下半年有望在個別地區啟動試點。個人破產是指作為債務人的自然人,也就是借款人,不能清償其到期債務時,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並對其財產進行債務調整,對債務進行豁免以及確定當事人在破產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如果還是處於無法償還的境地,可申請個人破產(目前處於試點),不過可以自己先去了解或者向相關的律師諮詢這制度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