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地役權是傳統民法上的一個概念,也是房地產相鄰權的一種。由於相鄰關係最早出現在農業生產對土地的利用過程中,所有由土地關係產生出來的地役權是比較古老的一種相鄰權。通俗的講,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的權利。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舉個例子:甲和乙的房屋相鄰,甲為了進出方便,必須從乙的地上修條路,此時甲可以和乙簽訂地役權合同,甲付給乙一定的報酬,從而取得從乙地上修路的權利。甲就叫做需役地人,乙就叫做供役地人。
其次,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舉個例子:廠房出租,商鋪出租,住房出租都算是土地使用權出租。
那地役權和土地使用權出租有什麼區別呢?
第一,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餘期限,土地使用權出租是以出讓合同規定期限為準。
第二,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的,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時,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繼續享有或者負擔已設立的地役權。
第三,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第四,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併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併轉讓。
第六,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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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土地使用權,和你取得的臨地地役權是同時的不能分割的。難道說你地包出去後,原來你買的地役道不讓新承包人走嗎?這是講不通的。
首先,地役權是傳統民法上的一個概念,也是房地產相鄰權的一種。由於相鄰關係最早出現在農業生產對土地的利用過程中,所有由土地關係產生出來的地役權是比較古老的一種相鄰權。通俗的講,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的權利。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舉個例子:甲和乙的房屋相鄰,甲為了進出方便,必須從乙的地上修條路,此時甲可以和乙簽訂地役權合同,甲付給乙一定的報酬,從而取得從乙地上修路的權利。甲就叫做需役地人,乙就叫做供役地人。
其次,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舉個例子:廠房出租,商鋪出租,住房出租都算是土地使用權出租。
那地役權和土地使用權出租有什麼區別呢?
第一,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餘期限,土地使用權出租是以出讓合同規定期限為準。
第二,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的,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時,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繼續享有或者負擔已設立的地役權。
第三,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第四,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併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併轉讓。
第六,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