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銀行高息攬存,這個概念比較模糊,用以攬存產品屬於哪一種?投資者與誰簽約?是與銀行(單位)?還是以銀行員工人員個人名義?這些都會影響到儲戶如何收回資金,以及能夠收回多少。
假如投資者是與銀行(單位)簽署有關存款或理財協議,就分兩種情況:
存款類產品具備剛性兌付性質,銀行必須無條件支付本金和利息。按照監管要求,作為一般性存款,吸收存款的銀行必須計提存款準備金,並繳納存款保險基金,同一個人在同一家銀行不超過50萬的本金和利息,在銀行破產時也必須得到全額償付。按照儲蓄管理條例規定,只要儲戶支取手續符合要求,銀行必須無條件全額支付。
如果是屬於理財類產品,損失風險一般由投資者自行承擔,除非是保本型理財產品。2018年4月,銀保監會資管新規出臺後,明確規定理財產品不再保本保息,徹底打破剛性兌付,銀行只履行代客理財義務,收益損失風險或本金風險均由投資者承擔。這其中,銀行是否擔責?主要看銀行是否在銷售方面有違規行為,比如是否完全履行風險告知義務,是否對投資者正確風險測評等等。近期有投資者理財產品虧損近50%,結果法院判決某國有大銀行全額賠償,就是因為銀行在銷售過程中出現自身紕漏。除此之外,銀行不會承擔賠償義務。
但是,在實際工作中,這種所謂的高息攬存,其實根本不是銀行(單位)行為,而是個別銀行員工,甚至包括高管等,私下打著銀行的幌子,以個人名義實施的行為,只是投資者被高息矇蔽。比如說是存款,但根本沒有真正的存款憑證,往往都是口頭協議或各種型別的“白條”,沒有銀行署名也沒有公章,從開始就是一張非法的存款憑證。即使是所謂的理財產品,也出現過虛假理財產品,或“飛單”理財產品。這些行為,銀行不知情,更沒有參與,你說怎麼負責?負責總得有法律依據,以及充分的舉證,不是誰說說就要負責的。
我們有理由相信,在法制社會里,只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投資者財產都會得到法律保護的。至於能夠追回多少,如果是銀行(單位)的過錯,肯定會得到全額賠償。但是,如果是銀行工作人員個人行為造成了損失,是否全額追回,還要打問號。
說銀行高息攬存,這個概念比較模糊,用以攬存產品屬於哪一種?投資者與誰簽約?是與銀行(單位)?還是以銀行員工人員個人名義?這些都會影響到儲戶如何收回資金,以及能夠收回多少。
假如投資者是與銀行(單位)簽署有關存款或理財協議,就分兩種情況:
存款類產品具備剛性兌付性質,銀行必須無條件支付本金和利息。按照監管要求,作為一般性存款,吸收存款的銀行必須計提存款準備金,並繳納存款保險基金,同一個人在同一家銀行不超過50萬的本金和利息,在銀行破產時也必須得到全額償付。按照儲蓄管理條例規定,只要儲戶支取手續符合要求,銀行必須無條件全額支付。
如果是屬於理財類產品,損失風險一般由投資者自行承擔,除非是保本型理財產品。2018年4月,銀保監會資管新規出臺後,明確規定理財產品不再保本保息,徹底打破剛性兌付,銀行只履行代客理財義務,收益損失風險或本金風險均由投資者承擔。這其中,銀行是否擔責?主要看銀行是否在銷售方面有違規行為,比如是否完全履行風險告知義務,是否對投資者正確風險測評等等。近期有投資者理財產品虧損近50%,結果法院判決某國有大銀行全額賠償,就是因為銀行在銷售過程中出現自身紕漏。除此之外,銀行不會承擔賠償義務。
但是,在實際工作中,這種所謂的高息攬存,其實根本不是銀行(單位)行為,而是個別銀行員工,甚至包括高管等,私下打著銀行的幌子,以個人名義實施的行為,只是投資者被高息矇蔽。比如說是存款,但根本沒有真正的存款憑證,往往都是口頭協議或各種型別的“白條”,沒有銀行署名也沒有公章,從開始就是一張非法的存款憑證。即使是所謂的理財產品,也出現過虛假理財產品,或“飛單”理財產品。這些行為,銀行不知情,更沒有參與,你說怎麼負責?負責總得有法律依據,以及充分的舉證,不是誰說說就要負責的。
我們有理由相信,在法制社會里,只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投資者財產都會得到法律保護的。至於能夠追回多少,如果是銀行(單位)的過錯,肯定會得到全額賠償。但是,如果是銀行工作人員個人行為造成了損失,是否全額追回,還要打問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