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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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老蔣閒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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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A長風吹雲
我原來幫一個商業廣場做事,欠了我一點錢拖了一年多,每次打電話都說過兩天,後來在網上看到那個商業廣場馬上要開業了,我就打電話給他,說給你十分鐘時間把錢轉過來,不然就打電話到勞動局去,口氣要重,不給他說話的機會就掛了。後來不到三分鐘就到轉過了,其實他們也怕勞動局去找他們,真要去了那他們就別想開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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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同在一片藍天148783816
算了吧,勞動監察大隊只管2年,這2年中你還要帶著老闆的欠條,或者你做的工程部位他們認可才行,我在寧波和揚州也就3年內還差一萬多工資,要累了也要怕了,路費住宿去找來找去,自己都不想再要了,
樓主說的是,你在工地給老闆幹活,一直要不到錢,也見不到老闆,也不打欠條,已經七年了,你該怎麼辦的這個問題。我非常同情你的遭遇,而且是堅決支援你依法討回自己的權益和公道!決不能讓這種黑心的老闆拖欠打工者的血汗,成為沒有良心的老賴,必將要引起天怨人怒的。
照一般來說,公司和老闆是不能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你先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讓監察大隊責令老闆更正。如果投訴之後,老闆依然不發工資,可以準備相應的證據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勞動法》第50條規定: 工資應該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是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第85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並責令改正。
又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8條規定: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督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且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1,剋扣或者是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再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在一個內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沒有簽訂的,要從一個月開始支付雙倍工資,直至一年每個月的雙倍工資。超過一年未簽訂合同的,視為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要支付你七年來每個月的雙倍工資以及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