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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大衛之財

    一、什麼叫報復陷害罪?

    報復陷害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行為。

    二、在實踐中應該怎麼認定報復陷害罪呢?

    (一)客體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民主權利和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這裡的民主權利是指公民的批評權、申訴權、控告和舉報權。這些權利是中國公民享有的重要的民主權利,是公民行使管理國家權利的一個重要方面,受到國家法律的嚴格保護。

    (二)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或批評人、舉報人實行打擊報復陷害的行為。

    行為人必須是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即違反有關規定,超出職權範圍,假借公事名義,陷害他人,在這個意義上說,報復陷害行為是一種瀆職行為。報復陷害的力式多種多樣,如製造種種理由或藉口,非法剋扣工資、獎金,或開除公職、黨籍,或降職、降薪,或壓制學術、技術職稱的評定等等。如果所採取的報復陷害行為與行為人的職權沒有關係,則不構成本罪。如行為人對控告人進行身體傷害的行為,就不是濫用職權,因而不構成本罪。

    (三)主體方面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不可能濫用職權報復陷害他人的,如果實施了報復陷害行為,應根據其行為的性質和侵犯的客體,構成什麼罪,就以什麼罪論處。

    (四)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報復陷害他人的目的。

    如果沒有報復陷害的目的,而是由於政策水平不高,思想方法主觀片面,工作作風簡單粗暴、對事實未能查清等原因,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處理不當,致使其遭受損失的,屬於工作上的失誤,不構成犯罪。

    綜合以上介紹,國家工作人員打擊報復群眾情節嚴重會構成犯罪。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後,對於怎麼認定報復陷害罪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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