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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晚,崑山市震川路發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獲悉該案後,崑山市檢察院連夜提前介入。經初步調查:當晚21時許,犯罪嫌疑人於某在崑山市震川路順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劉某因交通問題發生口角,繼而升級為持刀傷害,致使被害人死亡。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電動車男反殺寶馬男,估計很難判成正當防衛。若寶馬男不死,電動車男以後會更麻煩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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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韶子哥哥

    這個已經回答了好多次了而且昨天跟今天回答不一樣。因為看到網友一邊倒的支援單車男,我也支援,可是我覺得更應該理性看待這個事件。先說一下正當防衛的事情,法律有自己的評判,如果沒猜錯,應該是稍微過了一點,具體不清楚。有人覺得紋身男會反擊什麼的,這麼說吧,單車男也怕反擊,所以會拿刀一直追著砍,雖然暫時命是保住了,可是付出的代價可能就是防衛過當。反過來說一個網友不能接受的觀點:第一次撿起刀扔掉,單車男跑也可以,站著等事情發展也可以,假如最後被反擊,也只能是法律上懲罰紋身男,有人說那不白死了麼,所以啊你可以防衛,代價是防衛過當,可以報命,你也可以在不確定自身安全情況下不傷害其他人,兩個都可以選擇!這是我的觀點,當然所有一切都要看審判結果。官方已經把單車哥定為犯罪嫌疑人,紋身男定為受害人了,具體怎麼樣咱們拭目以待,希望法理外加人情,給大家知道滿意的結果!最後呼籲大家相信法律,如果我們左右了最後的審判結果,長久來看,對老百姓不利啊!

  • 2 # 北京為岸律師

    按照刑法刑法20 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可以看到,本案顯然不屬於正當防衛。因為他既不是“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也不是對“正在”行兇者的行為。

    但是,刑法第五條規定了“罪罰相適”,第十三條的規定了犯罪是危害法定客體的嚴重違法行為。也就是說,對於犯罪的界定和懲罰,並不是唯一依照刑法分則條款進行的,應該由法官對法律做全面的適用。

    本案的死亡者不僅有故意傷害的明確犯罪行為,而且也無法確定他在對手取得刀具並且不再動手的情況下不繼續他的犯罪行為並且更不排除其行為可能因此而升級。所以致死者雖然犯罪但是有非常明確的可以寬宥的情節,所以我認為應該適用防衛過當並且以對方有嚴重過錯為由進一步減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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