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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誠爾思

    到底是利大於弊還是弊大於利,這次真的不好下結論。

    美國的法律在海洋法體系裡是一個典型,聯邦政府的法律和各州之間的法律存在不一致性,互相有矛盾,互相有,抵制,互相有憑藉,互相有依託。在這種法律框架下,很多情況裡保護了當事人的權益,儘管效率低下,程式繁雜。但是美國的法律有時候死板到掩蓋了罪惡,有時候在鉅額律師費的運作下唐璜到違反了真理。譬如著名的美國體育名人辛普森案,有太多證據指證他殺了妻子,但是經過他強大的律師團完美的辯解,使他無罪釋放。當時引起了美國整個社會的憤怒和抗議,可是無法改變判決,因為辯方優秀的辯護技巧使得罪行無法石錘。明白人都深知其荒唐,卻在冰冷的公平名義下無可奈何。世界上沒有絕對的東西,儘管辯方(犯罪嫌疑人)有無數個疑點,但是總能找到一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儘管訴方(受害者)有無數個證據,但是總能找到被人攻擊的瑕疵,要做到100%完美是不可能的。但也不能說美國法律是失效和無意義的,因為有時候它抵擋了國家意志和大眾情感的壓力,使正義得到申張,而往往這種成功的巨大感召力使美華人崇拜他們的法律而忽略了或者忘記了有時犯罪者合法的逃脫了制裁,無視同樣的法律卻也經常使正義蒙羞。所以我們無法判斷這種法律是放之四海皆準的最好的法律。

    而在大陸法或者其他型別的法律框架下,法律的行使摻雜了比較重的感情色彩,有時甚至加入了主觀臆斷或者行政意志。其效率高,制裁有力,但又容易產生腐敗和人情判斷。

    從以上兩種法律制度的對比以及縱觀世界各國的法律體制和產生的效果,可以說現在還沒有找到全世界都公認的,唯一的最好的法律制度。

    平心而論,各國法律也只能根據自己國家的國情發揮著不太完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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