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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朱代鑫律師

    你好。

    原因很簡單。

    因為根據中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在公司存在違法行為的情況下,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獲得賠償金。

    如果公司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注意,是公司主動提出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仍然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是,如果是員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那麼公司就不需要向員工支付任何補償。

    所以,公司讓員工提前簽好離職申請書,就是為了防止這一天的到來。如果到時員工因為公司不支付補償金或者賠償金,公司就可以拿出這個離職申請書作為證據。

  • 2 # 只是一個評論專家

    “拒絕離職並收集老闆逼迫離職的證據,然後申請勞動仲裁索賠”這可能是一個最合理合法的處理方式你。下面是從其他地方摘過來的一個相同問題律師的回答和“法律是怎麼規定的”這個題幹更貼切一些:

    一、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之情形,且用人單位據此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任何賠償。

    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條之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及代通知金。

    三、除上述理由外用人單位非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或者即使存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條之規定的情形,但勞動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即:“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需應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然後自己再去查一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四十、四十一條,就會完全理解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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