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患者有權影印或者複製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可以為申請人影印或者複製的病歷資料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兩者是有差異的,差異在於《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多了“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其授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來確定可以影印的“其他病歷資料”,而中國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並沒有確定可以影印的“其他病歷資料”,也就是說“其他病歷資料”是不可以影印的。 哪些病歷資料屬於不可以影印的“其他病歷資料”呢?這就是《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這些病歷資料均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想象到如果沒有這些病歷資料患者尋求救濟的困難度有多大,好在雖然不可以影印,但該條規定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封存的病歷可以是影印件”,這樣在醫療事故鑑定或者民事訴訟中患者或者其代理人終於可以看到這些材料,規定不可以影印並沒有規定不可以看,看總是可以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患者有權影印或者複製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可以為申請人影印或者複製的病歷資料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兩者是有差異的,差異在於《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多了“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其授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來確定可以影印的“其他病歷資料”,而中國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並沒有確定可以影印的“其他病歷資料”,也就是說“其他病歷資料”是不可以影印的。 哪些病歷資料屬於不可以影印的“其他病歷資料”呢?這就是《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這些病歷資料均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想象到如果沒有這些病歷資料患者尋求救濟的困難度有多大,好在雖然不可以影印,但該條規定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封存的病歷可以是影印件”,這樣在醫療事故鑑定或者民事訴訟中患者或者其代理人終於可以看到這些材料,規定不可以影印並沒有規定不可以看,看總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