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六旬老人吳某在廣州某景區遊玩時爬樹摘楊梅時,因樹枝斷裂而墜亡。事後,吳某家屬認為景區內的楊梅樹太易攀爬,導致很多遊客來採摘甚至哄搶,而景區管理方卻從未採取安全疏導和防範措施,故向其索賠60餘萬。
近日,廣州花都區法院審理認為,樹本身並無安全隱患,吳某不顧自身年齡私自上樹,應承擔絕大部分責任;景區沒有對爬樹危險性作出一定的警示告知,且在事故發生後未能有效應急處理,故承擔5%的責任,賠償吳某親屬45096.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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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老煙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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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揹著女兒去旅行
1:從消費者方面來說。
在這一件事情上,很多人都指責說:是當事人咎由自取,景區很冤枉!實際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未盡到該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所以作為景區,應該事先對景區的安全隱患做出警示,加強巡視,做到有備無患。
一位六旬老人在景區遊玩時爬樹摘楊梅時,因樹枝斷裂墜亡,其家屬以景區內的楊梅樹太容易攀爬,而管理方未採取安全疏導和防範措施為由,向其索賠60餘萬。
相信很多人看了這條新聞,心裡都會頓時跑過一萬匹馬。原因有兩點:1、家屬的理由實在有些奇葩,又一次重新整理了我們的認知;2、當事人爬樹的行為本身就不對,摔死純屬咎由自取,家屬居然還有臉向景區索賠,屬於訛詐。
可是,如果瞭解一下相關的法律法規,再靜下心來認真想想:家屬索賠的理由固然顯得荒唐,景區就真的一點兒責任都沒有嗎?
中國的《消費法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經營場所的經營者,對消費者具有安全保障義務,包括消除安全隱患、危險提示、及時救助等。如果沒有盡到該義務,出現了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事件,就應該負賠償責任。
說白了,如果老人爬的是個人栽種的果樹摔死了,你可以認為他活該,因為樹的主人對他不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景區不一樣,你是經營場所,人家是你的消費者,你就負有這個義務。
景區或許也會覺得冤枉:那麼多樹,那麼多遊客,我們總不可能哪兒都派人守著吧?其實一點都不冤。平時那麼多人都去爬樹摘果子,你景區不可能不知情。在得知這種情況後,景區就應該立刻警覺,採取相應措施防止發生意外。比如對人群進行有效疏導,對果樹進行嚴加看護或設定警示標誌。同時,也應該讓應急救助部門更恪盡職守。
而法院的判決正是因後兩個方面沒有做好,判景區應承擔部分責任——1、沒有設定警示標誌;2、沒有及時對老人進行救治。
消費者自身存在重大過錯,他負他應該承擔的責任;景區在安保及救助方面沒有做到位,就也要負自己應承擔的責任。這兩者並不衝突。
綜上,我認為法院的判決沒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