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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法》明確地規定了教師的權益,就使維護和保障教師的權益制止懲處侵害教師權益行為有了法律武器。《教師法》“法律責任”這一章節決定了他們不僅要教書,而且擔負著對學生進行“憲法”的基本原則的教育,愛國主義教育和民族團結教育,法制教育和思想教育的重任。教師有義務批評和抵制有害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這就決定教師工作可能會與社會上一些不良現象發生衝突,也就產生了教師人身權利較其他人被損害的更多的可能性,因此《教師法》將侮辱毆打教師行為單獨列舉分不同情況予以制裁,就是為了引起各方面高度重視透過嚴格執法在全社會形成尊師重教的風尚。  (一)侵犯教師權利的形式  1.侵犯教師的生命健康權和人格權、著作權、專利權。  2.侵佔教師的財產。  3.侵犯教師申訴權。  4.侵犯教師的教育教學權,拖欠教師的工資損害教師的合法權益。  (二)侵犯教師權利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  教師既是普通公民,又是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專業人員,為了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教師法》針對侵犯教師權益的情況規定了如下法律責任。  《教師法》第82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1.《教師法》第35條對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教師法》第36條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6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教師法》第38條對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用於教育的經費,嚴重妨礙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的經費,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現在工廠沒事做,白天不用上班,白天睡覺,晚上玩通宵,如果發生意外,老闆負多少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