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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淮北日月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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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冬天也有花開時
貶值損失,一般只有特定情況才合理,如新的商品車損壞,已達成買賣協議的車輛損壞等,其他自己使用的車輛損壞很難得到法院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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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秋願
我個人從事了八年的保險理賠。應該從幾個方面來分析:
一、從保險行業來看:按照商業保險條款來解釋,間接損失是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貶值這一損失剛好屬於間接損失,所以保險公司選擇不予受理。
二、從被保險人來看:我買了保險,既然保險公司說不賠,那我也肯定選擇不賠的。因為直接的損失都已經賠了,如果真到了影響貶值的地步,那損失已經是大到可以買新的了!
四、從法律上來分析:如果確實是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只要你能拿得出相關證據,法院是支援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這方面的證據是很難去舉證的。如果能舉證,保險條款明確不受理,那麼法院會判事故的責任方是要承擔賠償民事責任的。但這方面的案例很少很少。
的確,機動車出事故修復後,車輛的貶值是肯定和必然的,將來出售,因為有事故記錄,售價要比沒有事故的車低不少。因此,從情理上來講,車輛貶值的事情的確存在,也應當給。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賠償,多數法院都不支援貶值費。原因是車輛貶值的鑑定目前還缺乏標準和規範,難以取得足以服眾的,比較客觀的數值。一般來講,法院處理只是在車輛很新(半年以內新車),損壞比較嚴重的情況下酌情考慮貶值損失,其餘多數情況都不支援。
因此,這個問題,建議當事人和對方協商一下,如果車比較新,損壞比較嚴重 ,可酌情給予適當的貶值補償。如果車比較舊,損壞比較輕,那就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