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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揚州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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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海一粟
2、借條上沒有定利息,是否表明借款沒有利息。如前所述,自然人之間借款時,是否應當支付利息,應當進行明確的確定。就本案而言,雙方在借款當時是否約定了利息?如果沒有約定,借款人則無需支付利息;如果雙方雖然對利息進行了約定,但是,約定不明確,這裡,借款人也不需要支付利息。不過,雙方當時是有明確的利息約定的,只是沒有寫在借條上,這時,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利息。
3、借條上沒有寫利息,而出借人主張雙方有利息約定,則應當舉證證明。如果借款人承認借款時雙方有利息約定的,則出借人無需再證明雙方之間有利息約定。而如果借款人抗辯認為,雙方當時沒有約定利息,那麼,出借人就要提供證據證明雙方的利息約定,如果出借人不能證明的,則其利息主張的請求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援。
4、證明利息的方法。如何證明當時有利息約定?無非是錄音、微信及簡訊記錄等。當然,有可以透過證人證言的方式予以證明,但是,證人證言的證明效力較低,法院採納的可以能性不大。除上述證據外,還有一種證明方式,這就是:事實自證,就是已經發生的事實本身就證明某一待證事實的存在。這是美國法律中的一種證明手段。就是說,如果借款人曾經歸還過利息,並且,其所歸還的數額就是按照利息標準所計算的結果。比如,被告借款10萬元,約定利息為2分,每月利息為2000元。然後,在借款之後,被告總是按照上述標準每月向原告的賬戶上匯款。那麼,在這種情形下,該還款事實本身,就可以證明雙方曾經有過的利息約定。不過,事實總是複雜的。上述方法也不一定管用。供參考吧。
此種借條,對債務人絕對有利。給不給利息?說句笑話,那得看債務人還款時心情或憑良心了。債權人極為被動。從債務人的角度而言:
一、若沒進入訴訟階段,雙方協商處理。或債務人根本不想給利息的,根本無須協商,越協商越麻煩,越對是否有利息的口頭約定說不清楚。
二、進入訴訟階段的,可讓對方舉出證據來證明利息約定的存在。法律規定民間借貸的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或約定不明的,視為無息借款。
既無利息又無還款日期的借條,本律在另一問題中已有詳解,請閱讀本律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