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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城煙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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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珞珈社
謝邀!這種手腳不乾淨偷盜,就是違法行為,在被發現後又狗急跳牆,捅傷了失主,這就是罪上加罪,純粹作死的行為,當然,失主的做法也是太過激,這幸好只是受傷,這種人被逼急的情況下,就怕害了失主的性命,為了一袋碳鍋雞,丟了命確實也不值得,但是失主可是沒錯,這點要明確,人家可是為了追小偷。
這個小偷不知道出於何種目的,竟然偷盜了一袋碳鍋雞,難道說他餓了不成,如果真是餓了,也不要偷嘛,畢竟偷盜那是違法行為,完全可以要嘛,對於現在的社會來說,還真能餓死不成,怎麼看怎麼划不來啊。
這件事情發生在蕭縣,8月12日,孫某經過一地,看到一電動車上掛了一袋碳鍋雞,他一時又手癢癢,左右看著無人,便順走了這袋碳鍋雞,可是這個時候失主鄭某正好看到了這一幕,於是鄭某便追趕孫某,眼看無路可逃,孫某慌不擇路,掏出了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在鄭某的腹部捅了一刀,後又跳入一小區內,隨後被聞訊趕來的警方抓獲,不查不知道,一查嚇一跳,這個孫某可謂是一個慣犯,曾因盜竊被多次處理過,隨後警方對孫某進行審訊,他對於自己的犯罪行為也是供認不諱,而被捅傷的鄭某也沒有生命危險。
這已經和偷盜的情節不一樣了,而是上升到了故意傷人,搶劫,他要面臨的法律責任也是不一樣,等待他的自然也就是牢獄之災,這是他咎由自取。
一個小偷,最終還是沒能管住自己的手,因為自己的犯罪行為將自己親手送進了監獄,僅僅是因為一袋碳鍋雞,怎麼看都有點滑稽,這個人純粹就是故意觸碰法律,真是腦子有病,當然,也希望碰到小偷,不要盲目追趕,要及時報警處理,要相信法律,一時的逃脫,終究是逃不掉的。
此人順走一袋碳鍋雞。我的看法是這樣的:表象上或名義上是"順",而從法律上則應認定為"盜"。失主發現之後若盜者及時認錯歸還。由於數額不大且未造成失主損失,本可以按民事責任處置。但若如你所述偷盜者反將緊追不捨的失主捅傷,系構成人身傷害罪。偷盜者因此從普通的"非法佔有"性質轉化為"故意傷害"。其行為必入罪量刑,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