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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愛花人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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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憤怒的老叟
這麼簡單的問題還問?報案?依法追究尋釁滋事罪?千萬別按傷害罪辦?一定要求追究尋釁滋事罪!這個罪對犯罪分子要嚴一些,如果按傷害罪處理,他沒打到輕傷標準!判刑就成問題了!輕微傷關幾天就算了!上門尋釁滋事罪就不一樣了?!趕緊請個好律師?不請律師你自己也可以幹?只要有文化?到書店買刑法,刑訴法,你重點研讀,傷害罪與尋釁滋事罪之間的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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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芒果先生有點忙
這種案件派出所處理的時候肯定是你的傷重就先給你去看病,對方把你打傷了,對方責任大,雖然你先出手但是你沒有傷害對方身體,所以他的責任比你大一些。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也是講求主次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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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巴士底獄3
三個罪,非法入侵,這個你的先報案,尋釁滋事,這個你的先和警察溝通,故意傷害,這個看誰的傷重。其實,你該報警,報完警後,對方還不收斂,就可以開揍,當然是警察久等不來的情況下,打出啥事警察承擔,與你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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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百川王佔功
如果你說的是實情,有人上門無端尋釁滋事,無故推打你家人,其間也出現過你與他們互動的情節,最後你又被用石頭砸傷頭部,幸好沒有造成重大傷害。由此可見,這是一起典型的民事侵權案,這種情況一般處理依據是《社會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條款,由當地公安部門處理,對過錯方承擔1,說服教育,2,賠禮道歉,3,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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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認你成真
“無緣無故”或者“前因”上門尋釁滋事的兩種說法:故意上門鬧事可以將打人者直接入刑,“前因”而有“後果”這個規律是不可避免的,比如:前事故意或混雜佔對方的利益使對方沒有低抗能力,後產生對方心存不滿有準備上門鬧事,對方進入過程中雙方理由爭辯激烈至成傷人。分析一:鬧事打人一方是犯法的,事前應該向司法有關部門解決。分析二:雙方鬧事至成一方傷人在鬧事起因之前弱勢一方應該首先報案解決,也許有報案不會傷人,也許上門的人構成尋釁滋事罪論處,也許報案後得不到事前“上門人”非小的利益。因果產出輕重是不可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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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報警備案!然後看病,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和各種損失費。最後警察給雙方調解。千萬不要做過激行為!那樣就得不償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