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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792916826217

    交警的判罰是比較公正的。

    作為行人方,過馬路應該走斑馬線,在斑馬線上行人是有優先路權的(無訊號燈情形);不準備過馬路時應該走人行道。否則就會妨礙正常交通,是侵犯他人路權的行為,如果導致事故應該承擔一定責任。

    作為電動車方,規則本質上和機動車是沒有區別的:透過居民區或人流量大的區域應該減速並注意觀察;看到無訊號燈的斑馬線起點有行人等待(就是那種想過不敢過的狀態)或有行人正在透過斑馬線,應該停車讓行人先行(注意,應該等行人透過安全距離後再起步,因為有的行人可能會突然折返)。雖然在沒有斑馬線的區域機動車非機動車是享有優先通行權的,但是作為駕駛人,也應該擔起避免事故發生的責任,也就是你得保證有合理的預防意識和措施。

    如果電動車減速並注意了,行人突然猛跑導致事故,此時電動車駕駛人已經盡到了合理的預防措施,那麼行人應該全責。可是這點通常難以取證,可能需要目擊證人或影片的幫助。

    綜上,案例中行人沒有走斑馬線過馬路影響了正常的交通秩序,電動車也多半沒盡到合理的預防,所以各付一半責任是合理的。

    PS: 如果該案例行人換做是機動車,那麼就應該擔全責了。因為從小區出來也就是從輔路上主路這種行為,必須給主路正常行駛的享有優先路權的車輛讓路。按道理說,正常行駛的車輛是沒有義務為你減速的。無奈中國特(hun)殊(luan)的交通環境,使得國家不得不規定正常行駛的車輛遇到這種情況也應該減速注意,更有很多交警對此類事故的判責是各打五十大板,我認為這種規則本身就是不清晰的,交警依法判罰也就往往顯得不那麼讓人信服。不過,現在比以前好了很多,以後應該會更清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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